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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8〕60号

2018-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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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区要按照文件要求,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同时,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本次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1。
  二、为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0号)中部分抗癌药品的省本级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三、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1号)精神,国家谈判药品按照所属类别进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
  四、为保障特殊病患用药,将伊马替尼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有慢性髓性白血病诊断并有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检验证据;胃肠间质瘤;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附件: 1. 2018年17种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2. 2017年部分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省本级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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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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