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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4-03-27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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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7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24〕4号),对6件省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73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开展此次专项清理,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理标准

  主要审查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规定;以及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规定。

  其中,对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上位法律法规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文件,予以废止;对主要内容明显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最新精神、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宣布失效。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设定的目标任务期限为2012年,属于适用期已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金融业发展更好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8号)相关规定所替代。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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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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