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政策解读
答:2015版定价目录中电力的定价内容按照生产流通环节,进一步明晰为“上网、销售和输配电价”,即发、售和输配电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把输配电价和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和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电价,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将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开放,打破电网一家独大格局,推动上网侧竞争,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市场,进一步推进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促进多方买卖的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增强电力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
二、问: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对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是如何管理的?
答: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对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下放价格管理权限。2010年版的《福建省定价目录》,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是由省级价格部门定价,2012年经省政府同意,对未跨县(市、区)联网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放设区市管理。此次修订定价目录,进一步将全省联网的城市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放给市、县管理,但通过跨设区市管道对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供气结算价格仍由省级价格部门管理。如全省已经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五个设区市城市的管道天然气价格,除福州市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在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出台前,已经由省物价局批准,从7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四个设区市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审批权限现在已经下放给设区市政府管理,不再报省物价局批准。下放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有利于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价格管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二是承接国家发改委下放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项目。该定价项目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项目,管理权限原来在国家发改委,此次下放给省级价格部门管理。今后我局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省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管道运输价格的管理。
三、问:为何取消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流通费用标准政府定价项目?
答:由于国家放开了民爆器材出厂价格管理,结合我省民爆器材终端销售市场主体较多,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将省定价目录中的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流通费用标准项目同步放开,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放开价格后不会导致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
四、问:新出台的定价目录,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哪些?为什么要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工作?
答: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目前,我省仅对进入我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近年来,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过多、过滥、过贵等问题反映较强烈。上述问题的存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约束,教辅材料价格以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鉴于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早在2012年就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将教辅材料价格调整为政府指导价。2015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将“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下放给省级价格部门管理。为了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价格、新闻出版、教育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教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和监管机制,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问: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将基本养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范畴,我省将如何管理好该项服务收费?
答: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我省新增的定价项目之一。
随着老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大,养老服务收费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为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的文件规定,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将基本养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范畴,基本养老服务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由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定价范围限定在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其他的养老服务收费和由民间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既有利于规范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又有利于养老服务机构推出个性化服务,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增强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六、问: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对于我省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是如何管理的?
答:列入我省定价目录管理的保障性住房价格有三类:一类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二类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三类是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从价格管理权限看,省价格主管部门仅对在榕省属单位、中央驻榕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定价管理,除省定价以外的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将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列入政府定价管理范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障性住房属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政府提供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对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等予以严格限定。与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不同,对这部分面向特定群体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其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理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是对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有利于防止部分不合理、不合法费用进入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促进政府利民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被保障群体的利益。三是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法规也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定价管理,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或保本为原则,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政策优惠。从此次新修订公布的外省定价目录情况看,绝大多数兄弟省市也是将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范畴。
七、问:新出台的定价目录,我省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新出台的定价目录,主要是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作了调整。
2010版定价目录中,我省对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既要考虑促进企业发展,又要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此次修订定价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部分物业企业呼吁取消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项目。但考虑到一是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影响面广;二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业主没有选择权;三是我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比例较低,物业服务的市场化水平还不够高。基于上面的几个因素,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对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同时,考虑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以及应提供的服务内容等相关行为规范,都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的,为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新的定价目录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移交给市、县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管理。移交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后,仍然属于政府制定价格范畴,根据《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部门,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
八、问:为什么要保留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答:当前,医疗服务仍以公立医院为主提供,特别是优质的医疗资源仍十分稀缺,未形成充分竞争的格局,不适合也不具备大部分放开的条件。因此,本轮定价目录保留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下一步,我省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放开一批属个性化需求、选择性强、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口腔正畸、种牙、整形美容、辅助生殖技术等,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放开一部分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好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及我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对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问: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面,省物价局采取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今年5月,我局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从转变监管方式入手,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稳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一是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省管非处方药、民族药以及调剂进入我省医保内的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取消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品种的资格。通过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二是在对1996至2014年期间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依据我省定价权限制定和调整的药品价格文件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公布废止各类价格文件169件(份)。三是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再公布我省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四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宣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敦促经营者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五是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工作。通过新闻媒介、门户网站平台以及座谈会等形式,介绍改革的相关背景与政策内容,解读政策意图,提醒企业用好自主定价权,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借助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以及涉及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价格垄断等十类价格违法行为,告诫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
十、问:新出台的定价目录,主要有哪些变化?哪些项目是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哪些是新增的定价项目?哪些定价项目下放给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哪些定价项目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
答:本次新出台的2015版定价目录,不仅定价项目的数量变化非常大,仅保留定价项目12个大项、42个子项。与2010版定价目录44个大项、115个子项相比,大项的减少数量为32项,缩减幅度达72.7%,子项的减少数量为73项,缩减幅度达63.5%。而且,定价权限的变动范围也非常大,有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项目,有新增的项目,有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项目,也有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项目。具体是:
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项目有5项:1.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2.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3.公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4.房屋交易手续费,5.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的货运、行李运价率和传统旅客列车的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这些项目原来都是由国家发改委管理,此次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新增的定价项目有2项:1.基本养老服务收费,2.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这主要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新增的项目。
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有5项:1.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2.部分教育收费,3.机动车安全技术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4.林业中介服务收费,5.所辖设区市城市新建住宅供水、供气、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有1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第三项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除了上述这些变化情况之外,我省还对自贸区实行特殊的价格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我省可以对中国(福建)自贸区实行特殊的价格政策,即“福建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价格管理权限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管理部门行使。”这项规定特别具有福建特色,也是国家批准设立自贸区的4个省市中,在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方面唯一取得这项特殊政策的省份。国家发改委已审定批复的上海、天津、广东三个省市的定价目录中,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经过省政府批准授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管理部门就可以行使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成为支持和服务自贸区发展的一个创新工作亮点。这也体现出我省在价格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简政放权、面向基层的改革创新意识。
当然,定价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实行动态管理的。1998年5月1日《价格法》正式实施,2003年,我省制定发布了《福建省定价目录》;2010年3月,经修订后重新发布了《福建省定价目录》;今年再次修订发布《福建省定价目录》,所以,修订定价目录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会就此停止。国家发改委在审定我省的定价目录说明中要求: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所以,今后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管理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作出调整。
十一、问:新出台的定价目录大幅取消政府定价项目,对于这些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后续如何监管?
答:新出台的定价目录放开了一批已形成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可以通过市场来调节价格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但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对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异常波动放任不管,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等多渠道采集监管对象基本信息,建设信息数据库,加强市场价格波动监控,捕捉民生价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关口前移,完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综合运用上门提醒、约谈、公告等形式,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资源性产品、教育、药品等价格收费热点难点问题,分行业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针对价格改革重点、民生热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等重点领域,采取重点抽查方式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不断拓宽价格垄断案件信息源渠道,积极摸排案件线索,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反垄断调查。三是积极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模式。按“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模式,将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监管视野,做到边界清晰、不留死角,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格局。增强价格应急检查队伍力量,配置单兵执法仪等,加快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一旦出现价格异动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避免事态蔓延和扩大化。四是强化社会监督。依托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受理、查办各类价格举报件、投诉件和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除给予行政处罚之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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