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2017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工作, 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漳州市开展为期10天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4月9日,督察组向漳州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督察认为,漳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目标,持续加快“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建设,保持并提升了绿水青山的生态优势。调整充实漳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市委书记任主任、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连续三年开展“生态建设年”的基础上,2017年把“抓生态比城乡环境”作为全市“三抓三比、十项竞赛”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漳州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生态市”战略,持续探索“生态+”模式,确定“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发展定位。建设“五湖四海”,实施“南山水岸”、圆山林下生态园、九龙江畔“双百”绿化工程;落实“七个五”生态建设行动计划,推进“抓生态比城乡环境”建设;全市11个县(市、区)均获得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命名,共创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116个。全市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12座,日处理规模36万吨/天;现有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450吨/日,填埋处理能力900吨/日;累计铺设污水管网971公里。
漳州市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实施重点流域河长责任制,开展九龙江流域三年整治,启动九龙江流域生态水系先行示范工程,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近年来共淘汰黄标车21747辆,清理关闭胶合板污染企业2211家,综合治理施工工地127家;森林覆盖率63.73%,居全省沿海设区市首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3万亩,完成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718.45亩。创新“生态司法”机制,在全国中院率先设立“生态巡回法庭”;在全省率先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健全从就地、异地到公益林地、水域、海域全覆盖的“多层修复、立体保护”模式。
督察指出,漳州市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环保工作力度和成效与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二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根据报送的整改进展情况,全市已全面停止使用28个乡镇简易垃圾填埋场和焖烧炉,但督察组现场抽查发现,诏安11个简易垃圾场仍在使用。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渗滤液得不到有效处置问题,漳浦县垃圾填埋场将渗滤液违规转运至漳浦县垃圾焚烧厂处理,移动式渗滤液处置设施还在制定方案。有的整改要求对标不够严格,部分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拆除不够彻底,督察组随机抽查了部分禁养区已拆除养殖场,发现拆除不彻底,仅完成清栏,没有做到应拆尽拆、不留死角。我省整改方案要求2017年8月底前全面停用简易垃圾填埋场和焖烧炉等设施并进行整治,但截至督察时,部分已停用的简易垃圾填埋场仅简单覆土,未制定后续整治方案。可养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进展滞后,截至2017年11月,全市尚有151家可养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未完成标准化改造。
三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滞后。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污水厂提标改造问题,除漳州市西区和长泰县西区污水处理厂外,其余8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进展缓慢。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滞后。截至督察时,全市113个乡镇中有30个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有的因PPP建设项目进展滞后,迟迟无法动工。32个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任务还有5个正在建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展滞后。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问题,漳州市要求2017年底完成漳州北部(华安)和漳州西部(平和)垃圾焚烧厂选址征地并开展前期工作,但截至督察时,2个项目选址征地尚未通过专家论证和审批。
四是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力度不够。平和县饮用水源地问题整治力度不够,上游的坂仔镇人工湿地运行不正常、管网建设不完善。云霄县杜塘、峰头水库富营养化整治进展缓慢,省政府2015年初即通报了该问题,要求2017年12月底完成整治,目前仍未完成。受城市改造建筑工程施工影响,市区阶段性颗粒物污染较为突出。受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完善、化肥农药面源污染管控不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不到位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不彻底等因素影响,小流域整治形势依然严峻。
督察要求,漳州市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生机制,坚决守住福建的绿水青山。加强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落实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加强研究会商和联动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对未达序时进度或进展缓慢的整改任务和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可行、要求明确、责任到人、按期推进。
督察强调,漳州市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在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整改落实情况在6个月内报送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