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5〕4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36项,调整64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前置审批事项,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福建省保留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6项)

        2.福建省调整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4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1

福建省保留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6项)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前置审批
项目名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发改委

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

规划、国土、海洋、环保等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根据国办发〔2014
60
号精神,最终保留规划选址、用地(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利用的审批)预审意见和重特大项目环境影响(海洋环境影响、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实施步骤见省发改委、省审改办公布的改革方案。

2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省发改委

保留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审批

规划、国土、海洋、环保等部门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的部署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3

省级预算内投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切块资金、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省发改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

省发改委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2.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级权限)

省经信委

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

规划、国土、海洋、环保等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根据国办发〔2014
59
号精神,最终保留规划选址、用地(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利用的审批)预审意见和重特大项目环境影响(海洋环境影响、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实施步骤见省发改委、省审改办公布的改革方案。

5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

省经信委

项目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6

外资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登记证明

省经信委

项目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省经信委

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气象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
5.18  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
5.19  e)环保和职业卫生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合格。

5.《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656号)
第六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
) 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8

建设项目

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10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安监部门

 

11

民用爆炸物品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

省经信委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
5.18  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或检测。


5.《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656号)
第三条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12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1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经信委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
5.18  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或检测。
5.19  c)试生产产品质量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d)试生产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合格;e)环保和职业卫生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合格。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14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安监部门

15

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方案审批

省经信委

同意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批复

公安机关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工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九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订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6

环保部门

 

17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审批)

省经信委

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设立与变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18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9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省经信委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实验活动审批

省卫计委、省疾控中心、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从事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资格认定

国家认可委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5号)
第七条  接受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21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批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5号)
第七条  接受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22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

省卫计委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商务部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2.《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附件2.《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一)机构设置条件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2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省卫计委

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1.《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第六条  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24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成立(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5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变更、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6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设立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设立(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7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变更(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8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9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

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成立(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中的博物馆)

30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

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变更(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中的博物馆)

31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注销(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中的博物馆)

3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省民政厅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33

医疗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卫生计生部门

 

34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公安消防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35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省国土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附件二:……  三、采矿登记 ……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36

林业用地预审

林业部门

1.《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审批中(不含地热、矿泉水)涉及林地的

3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核

国土部门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38

采矿权审批(延续登记)

省国土厅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

国土部门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39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省国土厅

出具规划意见函(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规划部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九条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40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林业部门

《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1.《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2

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行业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3

有关部门对江河、湖泊新、改扩建排污口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属于环保部门征求其意见,不属前置审批。

44

排污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8号)

第八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             

 

4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46

排污权核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四)合理核定排污权。……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五、依法合理核定权属
(一)合理核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
(二)合理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
(三)依法核定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
(四)依法确认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权属……


3.《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
第十二条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程序:
(一)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向相应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及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

 

4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4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省交通运输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9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海西网高速公路及国高网10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交通运输部档案馆(国家审批的项目)或省档案局

1.《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第三条  各级基本建设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2.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5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海西网高速公路及国高网10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利部门

1.《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51

省际客运班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公安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2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省商务厅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第4号)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3

自贸区内三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省交通运输厅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省商务厅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交通部令第9号)


第四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54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5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省档案局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竣工楼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2.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3.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第三条  各级基本建设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56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机构

1.《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厅

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生猪原种场和种公猪站)、非禁养区证明(其它种畜禽场)

环保部门

1.《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兽医主管部门

 

5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省农业厅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60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省农业厅

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核发

农业部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9号)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61

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认定

省农业厅

计量认证

省质监局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2号修订)
第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62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省农业厅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八条第三款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3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省农业厅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

农业部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十三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申请和审批:……
(二)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种子进出口单位,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进口农作物种子的,由农业部出具《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见附件四),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依据。

 

64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省农业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省农业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65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农业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2.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66

肥料登记

省农业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质监局

1.《农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3.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
19  化肥产品目录。

 

6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省林业厅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项目批准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2.《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第四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四、条件 ……
3
、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6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省住建厅

 

69

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省水利厅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令15号)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70

海域使用审批

省海洋渔业厅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三、重点工作任务……
(五)立法  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71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施工许可

省海洋渔业厅

电缆、管道用海的海域使用审批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1.《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60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72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省海洋渔业厅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

省海洋渔业厅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3

船舶登记(远洋渔船)
    

省海洋渔业厅

船检证书核发(远洋渔船需农业部批准)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7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发(远洋渔船需农业部批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5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

省海洋渔业厅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发(远洋渔船需农业部批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

 

76

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省海洋渔业厅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口审批

国家濒管办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77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口审批

7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许可

省级特殊行业相关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如: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79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

省商务厅

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

国家海事局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第十条  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80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第十条  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81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公安机关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6号)
第十七条  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8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不含加油船审批)

省商务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安监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三款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由经营汽油、煤油企业提供。

83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仅经营柴油企业提供。

84

成品油零售、仓储设施规划确认

省商务厅

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或出具同意选址文件

规划、建设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85

涉港澳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消防、卫生审批

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部门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2013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86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省文化厅

消防、卫生、环保审批

公安消防部门、卫生 、环保部门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商务部门

 

88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资质证明

文化行政部门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89

企业核准登记

省工商局

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

有关前置部门

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按照我省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执行

90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

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第九条  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应当登陆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91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
部门

 

92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省质监局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
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2
附件2:三、气瓶检验机构
(四)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检验场所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9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9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质监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或排污许可证核发

环保部门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
《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0)
3.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电线电缆等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其中:耐火材料、化肥、橡胶制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餐具洗涤剂、危险化学品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均有要求。
如《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耐火材料、化肥、橡胶制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餐具洗涤剂、危险化学品等

9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质监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限危化品需要)

安监部门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4.《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2013年第60号公告)
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6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
《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
附件:《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溶解乙炔产品)》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7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仅溶解乙炔产品适用

97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含设立或者兼营、兼并、合并、分立。

98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2.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第六条第二款  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99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采矿许可

国土部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1.《消防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68)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10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和规划许可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102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10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10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0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省安监局

 

1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107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10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109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

省卫计委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110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省卫计委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11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1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保厅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113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省移民开发局

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省发改委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114

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10.4.2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应以经确认的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为编制依据,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
10.4.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地方政府配合进行城市集镇迁建选址工作,并按程序负责组织城市集镇迁建选址和迁建总体规划成果的报批。

 

115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116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省移民开发局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行业审查

省经信委       省水利厅

1.《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和〈水电工程可行性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电规科〔20070036号)

附件1.《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第四条  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为提前确定正常蓄水位,应对专题报告进行专题审查。


2.《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和〈水电工程可行性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电规科〔20070036号)


附件2.《水电工程可行性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第四条  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为提前确定满足施工总布置需要的用地范围,应对专题报告进行专题审查。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 号)


第三条  水电站技术改造实行分级审查核准制度。其中,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信委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含1万千瓦)至5万千瓦(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

 

117

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10.4.2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应以经确认的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为编制依据,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
10.4.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地方政府配合进行城市集镇迁建选址工作,并按程序负责组织城市集镇迁建选址和迁建总体规划成果的报批。

 

118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119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库)和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省移民开发局

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

省移民开发局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第十六条  提交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必要的附图及附表。                                                                      

 

120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福建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相关部门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121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证监会令第88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122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1.《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证监会令第88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123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证监会令第88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124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34.
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的审批。

 

125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名称变更审批

福建证监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百九十三项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2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第十八条  代表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证监会批准:……
(
)变更名称。

 

126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8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27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的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28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85.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29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82.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30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审批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84.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31

期货公司行政许可

证监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福建证监局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业务范围。


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证监会令第70)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88.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32

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福建证监局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证监会令第110号)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89.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33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核准

证监会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核准

福建证监局

1.《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八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证监会令第91号)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87.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13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7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35

申办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通信管理局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核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136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省通信管理局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核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主管部门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附件2

福建省调整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4项)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前置审批
项目名称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

1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审批)

省经信委

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设立与变更)

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省经信委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
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4

放射卫生工作许可

省卫计委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146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应当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再保留前置

 

5

建设公墓审批(不含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省民政厅

项目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 号)                           
   
县(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并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

不再保留前置

 

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规划部门

不再保留前置

 

7

建设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

不再保留前置

 

8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民政部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不再保留前置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不再保留前置

 

10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不再保留前置

 

11

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户口手续办理

省公安厅

省属(中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户口迁移证明

省人社厅

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3号)
3.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
4.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239号)

取消

 

12

政府系统省直(中直)单位调任转任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协助办理

省人社厅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3107号)
2.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239号)

取消

 

13

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户口手续办理

省公安厅

政府系统考试省直(中直)单位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协助办理

省人社厅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3107号)
2.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户籍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239号)

取消

 

14

省直(中直)单位计划安置军转干部落户前身份审核

省人社厅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取消

 

15

省属企业职工进榕落户确认

省人社厅

1.《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 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
2.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劳动厅〈转发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公通﹝1995071号)

取消

 

16

探矿权审批(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省国土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17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省国土厅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

安监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属以下3种特殊情形,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方可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18

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85)
二、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在依法办理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为了避免重复管理、重复收费,对于依法取得矿泉水或者地下热水采矿许可证的,不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2.
《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
二、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不再保留前置,改为由国土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9

采矿权审批(延续登记)

省国土厅

环评文件有效性确认

环保部门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1082号)
三、强化矿产资源整合项目和采矿权延续项目的环境管理
……各矿山原有的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矿山环评文件,若矿山的性质、开采地点、矿种、规模、范围、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并由有权审批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经设区市环保部门确认的,其环评文件仍然有效。

不再保留前置

 

20

林业用地预审

林业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21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

安监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属以下3种特殊情形,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方可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22

采矿权审批(延续登记)

省国土厅

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

评估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三、规范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规范采矿权出让……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开采的矿山,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不再保留前置

 

23

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省国土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截止之日。

不再保留前置

 

24

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
二、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不再保留前置,改为由国土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5

已建矿山申请矿区生产勘探(扩深)审批备案

省国土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26

探矿权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审核

省国土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27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审核

省国土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2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

省国土厅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规划部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3)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不再保留前置,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29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查

省国土厅

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涉及相关部门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再保留前置,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求规划调整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30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

省海洋渔业厅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不再保留前置

 

31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1.《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专项验收。

不再保留前置

 

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1.《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3.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专项验收。

不再保留前置

 

3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海西网高速公路及国高网10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

1.《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3.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不再保留前置

 

34

肥料登记备案

省农业厅

外省肥料登记

外省肥料登记审批机关

1.《农业法》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

 

35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省农业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环保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再保留前置

 

36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省海洋渔业厅

船载终端入网注销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15号)
第十九条  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载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一)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注销业务标识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后,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终端业务标识码不变的,可不办理注销证明,但用户需对业务标识码进行信息变更。
(二)新增渔船应先安装船载终端,再办理检验、登记,然后办理船载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三)拆解、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到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理船载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37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省海洋渔业厅

船载终端入网注册证明/船载终端变更证明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15号)
第十九条  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载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一)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注销业务标识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后,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终端业务标识码不变的,可不办理注销证明,但用户需对业务标识码进行信息变更。
(二)新增渔船应先安装船载终端,再办理检验、登记,然后办理船载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三)拆解、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到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理船载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不再保留前置

 

38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

省海洋渔业厅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一)符合苗种繁殖培育总体规划要求;  
(二)所用的亲体合格,来源符合要求;  
(三)有配套的培育苗种设施和检验规范;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育苗技术人员。

不再保留前置

 

39

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省海洋渔业厅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省卫生厅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要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不再保留前置

 

40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

省商务厅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
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不再保留前置

 

4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不含加油船审批)

省商务厅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核发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

国土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三款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不再保留前置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规划、建设部门

不再保留前置

 

43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不含加油船审批)

省商务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三款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不再保留前置

 

44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部门

不再保留前置

 

45

计量检定证书核发和计量、检验人员上岗证核发

质监部门

不再保留前置

 

46

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核发

海事或海洋渔业部门

不再保留前置

 

47

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核发

交通、运管部门

不再保留前置

 

48

成品油零售、仓储设施规划确认

省商务厅

建设用地审批或土地使用证核发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

国土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不再保留前置

 

4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第九条  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应当登陆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再保留前置

充装介质属于城镇燃气的

50

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省住建厅

不再保留前置

高速公路燃气汽车加气站

5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不再保留前置

充装介质属于除燃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质监局

产业政策证明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四、对以上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3.
《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0)
4.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电线电缆等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其中:耐火材料、电线电缆、输水管、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均有要求。

不再保留前置,改为省质监局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意见。

耐火材料、电线电缆、输水管、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等。

5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保部门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
二、重点工作: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不再保留前置

 

5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产业政策证明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质检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
附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一)书面申请材料的复核性审查
   
核查内容*1.6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国家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八、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不再保留前置

 

55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产品)

省安监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质检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
附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一)书面申请材料的复核性审查
   
核查内容*1.5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有安全生产部门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再保留前置

 

56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设项目

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不再保留前置

 

57

环保证明(即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废水、废渣、废气的监测报告)

省环保厅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不再保留前置

 

58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卫法监发﹝200377)
二、 审查方法
(一)提出申请   
   
企业自查结果认为已经或基本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审查。保健食品企业提出GMP审查申请的,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4.
其他相关资料(环保、消防等相关资料)。

不再保留前置

 

5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省环保厅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不再保留前置

 

60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部门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八、安全生产 安全防护
……
2.
生产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要有防火防爆措施。气雾剂和有机溶剂产品必须使用独立生产车间并有当地消防部门验收证明以确保安全,并严格执行《易燃气雾剂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再保留前置

 

61

排污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八、安全生产 环保要求
……
2.
生产场所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不再保留前置

 

62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省移民开发局

工程预可行研究报告审查

省发改委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
 3.0.3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审查批准的预可行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取消

 

63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库)和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省移民开发局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等

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10.4.2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应以经确认的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为编制依据,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
……
10.4.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地方政府配合进行城市集镇迁建选址工作,并按程序负责组织城市集镇迁建选址和迁建总体规划成果的报批。

不再保留前置

 

64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不再保留前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