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36项,调整64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前置审批事项,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福建省保留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6项)
2.福建省调整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4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1
福建省保留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6项)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省发改委 |
无 |
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 |
规划、国土、海洋、环保等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
根据国办发〔2014〕 |
2 |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省发改委 |
无 |
保留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审批 |
规划、国土、海洋、环保等部门 |
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国家的部署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
3 |
省级预算内投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切块资金、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
省发改委 |
无 |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 |
省发改委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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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级权限) |
省经信委 |
无 |
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 |
规划、国土、海洋、环保等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
根据国办发〔2014〕 |
5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 |
省经信委 |
无 |
项目核准或备案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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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资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登记证明 |
省经信委 |
无 |
项目核准或备案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
7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
省经信委 |
无 |
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 5.《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656号) |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
8 |
建设项目 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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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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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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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用爆炸物品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 |
省经信委 |
无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 5.《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工信部安〔2009〕656号) |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
12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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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2012) |
已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提供过的,不再重复提供。 |
14 |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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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方案审批 |
省经信委 |
无 |
同意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批复 |
公安机关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工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九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订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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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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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审批) |
省经信委 |
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设立与变更)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工商部门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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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工商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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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工商部门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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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实验活动审批 |
省卫计委、省疾控中心、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无 |
从事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资格认定 |
国家认可委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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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批准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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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 |
省卫计委 |
无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
商务部 |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 2.《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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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
省卫计委 |
无 |
生产能力审核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
1.《传染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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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成立(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5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变更、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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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设立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
设立(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7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变更(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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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29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 |
省民政厅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成立(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中的博物馆) |
30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 |
省民政厅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变更(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中的博物馆) |
31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注销(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中的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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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部门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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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无 |
医疗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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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无 |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
公安消防部门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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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
省国土厅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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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无 |
林业用地预审 |
林业部门 |
1.《森林法》 |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审批中(不含地热、矿泉水)涉及林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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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无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核 |
国土部门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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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采矿权审批(延续登记) |
省国土厅 |
无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 |
国土部门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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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
省国土厅 |
无 |
出具规划意见函(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规划部门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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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林业部门 |
《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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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1.《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42 |
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
行业主管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43 |
有关部门对江河、湖泊新、改扩建排污口审核 |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水污染防治法》 |
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属于环保部门征求其意见,不属前置审批。 |
|||
44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8号) 第八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4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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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排污权核定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 五、依法合理核定权属 3.《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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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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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国土部门 |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49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海西网高速公路及国高网10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
交通运输部档案馆(国家审批的项目)或省档案局 |
1.《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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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海西网高速公路及国高网10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水利部门 |
1.《水土保持法》 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
51 |
省际客运班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公安机关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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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
省商务厅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第4号)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
53 |
自贸区内三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
省商务厅 |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交通部令第9号) 第四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54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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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
省档案局 |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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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无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植物检疫机构 |
1.《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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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厅 |
无 |
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生猪原种场和种公猪站)、非禁养区证明(其它种畜禽场) |
环保部门 |
1.《畜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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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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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省农业厅 |
无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部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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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
省农业厅 |
无 |
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核发 |
农业部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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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认定 |
省农业厅 |
无 |
计量认证 |
省质监局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2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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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省农业厅 |
无 |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
农业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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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
省农业厅 |
无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 |
农业部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十三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申请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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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农业厅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省农业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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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部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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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肥料登记 |
省农业厅 |
无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质监局 |
1.《农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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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省林业厅 |
无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项目批准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2.《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第四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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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省住建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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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取水许可 |
省水利厅 |
无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省水利厅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令15号)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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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海域使用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1.《海洋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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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施工许可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电缆、管道用海的海域使用审批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1.《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60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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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 |
省海洋渔业厅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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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船舶登记(远洋渔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船检证书核发(远洋渔船需农业部批准) |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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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无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发(远洋渔船需农业部批准)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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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发(远洋渔船需农业部批准)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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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口审批 |
国家濒管办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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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无 |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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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无 |
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许可 |
省级特殊行业相关主管部门 |
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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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 |
省商务厅 |
无 |
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 |
国家海事局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第十条 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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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 |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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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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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不含加油船审批) |
省商务厅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监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由经营汽油、煤油企业提供。 |
83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仅经营柴油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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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成品油零售、仓储设施规划确认 |
省商务厅 |
无 |
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或出具同意选址文件 |
规划、建设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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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涉港澳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无 |
消防、卫生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部门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2013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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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省文化厅 |
无 |
消防、卫生、环保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卫生 、环保部门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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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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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厅 |
无 |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资质证明 |
文化行政部门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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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企业核准登记 |
省工商局 |
无 |
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 |
有关前置部门 |
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
按照我省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执行 |
90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
省质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 |
规划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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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无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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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
省质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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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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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质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或排污许可证核发 |
环保部门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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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质监局 |
无 |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限危化品需要) |
安监部门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4.《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2013年第60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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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
省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仅溶解乙炔产品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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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含设立或者兼营、兼并、合并、分立。 |
98 |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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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无 |
采矿许可 |
国土部门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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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1.《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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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安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和规划许可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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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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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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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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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
省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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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省安监局 |
无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
省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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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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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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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 |
省卫计委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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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
省卫计委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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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省环保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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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省环保厅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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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省移民开发局 |
无 |
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
省发改委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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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
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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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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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省移民开发局 |
无 |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行业审查 |
省经信委 省水利厅 |
1.《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和〈水电工程可行性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电规科〔2007〕0036号) 附件1.《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2.《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和〈水电工程可行性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电规科〔2007〕0036号) 附件2.《水电工程可行性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 号) 第三条 水电站技术改造实行分级审查核准制度。其中,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信委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含1万千瓦)至5万千瓦(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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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
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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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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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库)和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省移民开发局 |
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 |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 |
省移民开发局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第十六条 提交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必要的附图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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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福建海事局 |
无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相关部门 |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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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证监会令第88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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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
1.《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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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证监会令第88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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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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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名称变更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百九十三项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2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第十八条 代表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证监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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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8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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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的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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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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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82.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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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84.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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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期货公司行政许可 |
证监会 |
无 |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证监会令第70号)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88.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
132 |
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
福建证监局 |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
|
|||
133 |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核准 |
证监会 |
无 |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核准 |
福建证监局 |
1.《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八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证监会令第91号)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87.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
134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无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
|
135 |
申办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省通信管理局 |
无 |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核 |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
|
136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
省通信管理局 |
无 |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核 |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主管部门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
附件2
福建省调整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4项)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1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含注销审批) |
省经信委 |
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设立与变更) |
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
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
2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
省经信委 |
无 |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
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
3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经信委 |
无 |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
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
4 |
放射卫生工作许可 |
省卫计委 |
无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省环保厅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146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5 |
建设公墓审批(不含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
省民政厅 |
无 |
项目核准或备案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6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规划部门 |
不再保留前置 |
|
|||
7 |
无 |
建设用地预审 |
国土部门 |
不再保留前置 |
|
|||
8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 |
无 |
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民政部门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9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
10 |
无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
11 |
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户口手续办理 |
省公安厅 |
无 |
省属(中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户口迁移证明 |
省人社厅 |
1.《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 |
取消 |
|
12 |
政府系统省直(中直)单位调任转任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协助办理 |
省人社厅 |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3〕107号) |
取消 |
|
|||
13 |
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户口手续办理 |
省公安厅 |
无 |
政府系统考试省直(中直)单位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协助办理 |
省人社厅 |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3〕107号) |
取消 |
|
14 |
省直(中直)单位计划安置军转干部落户前身份审核 |
省人社厅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
取消 |
|
|||
15 |
省属企业职工进榕落户确认 |
省人社厅 |
1.《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 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 |
取消 |
|
|||
16 |
探矿权审批(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
省国土厅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17 |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
省国土厅 |
无 |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 |
安监部门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18 |
无 |
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8﹞5号) |
不再保留前置,改为由国土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19 |
采矿权审批(延续登记) |
省国土厅 |
无 |
环评文件有效性确认 |
环保部门 |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10〕82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20 |
林业用地预审 |
林业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
21 |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 |
安监部门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
22 |
采矿权审批(延续登记) |
省国土厅 |
无 |
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 |
评估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23 |
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
省国土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
24 |
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
不再保留前置,改为由国土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25 |
已建矿山申请矿区生产勘探(扩深)审批备案 |
省国土厅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26 |
探矿权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审核 |
省国土厅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27 |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审核 |
省国土厅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2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 |
省国土厅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规划部门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
不再保留前置,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
|
29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查 |
省国土厅 |
无 |
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
调整涉及相关部门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
不再保留前置,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求规划调整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
|
30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 |
省海洋渔业厅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31 |
无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1.《消防法》 |
不再保留前置 |
|
||
32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1.《环境保护法》 |
不再保留前置 |
|
||
33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海西网高速公路及国高网10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1.《环境保护法》 |
不再保留前置 |
|
34 |
肥料登记备案 |
省农业厅 |
无 |
外省肥料登记 |
外省肥料登记审批机关 |
1.《农业法》 |
取消 |
|
35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省农业厅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环保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不再保留前置 |
|
36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船载终端入网注销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15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37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船载终端入网注册证明/船载终端变更证明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15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38 |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渔业法》 |
不再保留前置 |
|
39 |
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
省卫生厅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
不再保留前置 |
|
40 |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 |
省商务厅 |
无 |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 |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4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不含加油船审批) |
省商务厅 |
无 |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核发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 |
国土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4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规划、建设部门 |
不再保留前置 |
|
||||
4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不含加油船审批) |
省商务厅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44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部门 |
不再保留前置 |
|
||||
45 |
计量检定证书核发和计量、检验人员上岗证核发 |
质监部门 |
不再保留前置 |
|
||||
46 |
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核发 |
海事或海洋渔业部门 |
不再保留前置 |
|
||||
47 |
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核发 |
交通、运管部门 |
不再保留前置 |
|
||||
48 |
成品油零售、仓储设施规划确认 |
省商务厅 |
无 |
建设用地审批或土地使用证核发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 |
国土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49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
省质监局 |
无 |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不再保留前置 |
充装介质属于城镇燃气的 |
50 |
无 |
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
省住建厅 |
不再保留前置 |
高速公路燃气汽车加气站 |
|||
51 |
无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不再保留前置 |
充装介质属于除燃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
|||
5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质监局 |
无 |
产业政策证明 |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不再保留前置,改为省质监局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意见。 |
耐火材料、电线电缆、输水管、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等。 |
5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部门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54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产业政策证明 |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55 |
无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产品) |
省安监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
56 |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建设项目 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不再保留前置 |
|
57 |
无 |
环保证明(即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废水、废渣、废气的监测报告) |
省环保厅 |
《环境保护法》 |
不再保留前置 |
|
||
58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卫法监发﹝2003﹞77号) |
不再保留前置 |
|
59 |
无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省环保厅 |
《食品安全法》 |
不再保留前置 |
|
||
60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公安消防部门 |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不再保留前置 |
|
61 |
无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省环保厅 |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不再保留前置 |
|
||
62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省移民开发局 |
无 |
工程预可行研究报告审查 |
省发改委 |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 |
取消 |
|
63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库)和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省移民开发局 |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等 |
城市集镇迁建选址报告(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
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
不再保留前置 |
|
64 |
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集镇迁建部分)审批 |
不再保留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