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號: FJ00100-0201-2026-00072
發文字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
發佈機構: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4-19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廢止

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
2026-04-2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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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省長 趙龍

2026年4月19日

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佈 根據2015年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敖江流域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26年4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敖江流域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推進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高品質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敖江流域(以下簡稱流域)從事水源保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域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加大財政投入和科技支撐,加強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督等方面協作,協同推進流域水源保護。

  流域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依法做好流域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流域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流域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流域水源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流域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流域的水資源、水土保持等實施監督管理,統籌和保障生活、生産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流域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漁業、市場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域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流域水源保護工作落實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流域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優化流域內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合理規劃流域內人口、城市和産業發展,推動流域綠色發展。

  第七條  流域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需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制定流域水資源調度和分配方案,維持合理水位,確保飲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滿足取水要求。

  流域幹流、支流的水利水電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作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障河湖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

  第八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採取建設水源涵養林、人工濕地、河湖緩衝帶、氮磷截污溝以及礦山修復等措施,增強水源涵養和水污染防治能力,推進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

  第九條  流域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週邊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准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塘坂水庫大壩至敖江羅源引水工程傍尾取水口上游1000米處(包括塘坂二期引水工程取水口至入庫支流湖裏溪上游1000米,山仔水庫至入庫支流樟後水庫壩下、東風溪半嶺汊口、赤石溪黃竹頭赤石橋、日溪橋、黨洋溪晉安區界,飛竹溪至溪前坎、傍尾橋)的水域及其兩側沿岸外延100米範圍內的陸域;敖江下游連江縣江濱路長汀村入村口至已古下游300米處(解放大橋)的水域及其兩側沿岸外延100米範圍內的陸域(遇防洪堤、公路以防洪堤、公路為界,不含防洪堤、公路);連江縣江南鎮南宮水庫多年平均水位對應的高程線(高程線為48.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範圍內的陸域(不超過流域分水嶺範圍)。

  (二)二級保護區的範圍:敖江羅源引水工程傍尾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古田縣鶴塘鎮的雙洋村雙福橋、蘇洋村洋尾橋(包括敖江支流至古田縣卓洋鄉卓洋村羅地溪溢流壩、鶴塘鎮後彰溪蘭口水庫壩下、杉洋鎮龍舞溪306省道上游溢流壩、大甲鎮水尾橋汊口、大甲鎮劉洋村劉洋溪汊口,霍口溪支流至溪坂洋溪坂塘橋,飛竹溪至飛竹鎮區汊口)的水域及其兩側沿岸外延100米範圍內的陸域;敖江羅源引水工程傍尾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3000米的敖江、飛竹溪水域和塘坂水庫大壩至山仔水庫大壩(包括塘坂水庫入庫支流湖裏溪至湖裏溪壩下)的水域,及其兩側沿岸外延1000米範圍內的陸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不超過流域分水嶺);連江縣潘溪攔河壩至下游沈海高速公路橋斷面(不含橋)的水域及其兩側沿岸外延1000米範圍內的陸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不超過流域分水嶺;遇防洪堤、公路以防洪堤、公路為界,不含防洪堤、公路);福州市晉安區日溪橋至華林溪湖裏華林橋的水域及其兩側沿岸外延100米範圍內的陸域;連江縣江南鎮南宮水庫整個匯水流域(一級保護區範圍除外)及崩溪引水明渠以上整個匯水流域。

  (三)准保護區的範圍:塘坂水庫大壩至下游潘溪攔河壩的敖江水域及其兩側沿岸外延100米範圍內的陸域(遇防洪堤、公路以防洪堤、公路為界,不含防洪堤、公路)。

  第十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勘界立標工作,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誌、保護區邊界拐點界樁和必要的隔離設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視頻監控和地表水環境品質自動監測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保護區邊界拐點界樁、隔離防護設施、視頻監控設施和地表水環境品質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含磷洗滌劑、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

  (三)破壞濕地、毀林開荒、損害植被等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禁止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以外,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三)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四)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生活垃圾填埋場;

  (五)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六)圍墾河道、灘地或者在河道、水庫等採石、採砂、取土、棄置砂石;

  (七)建設畜禽養殖場;

  (八)修建墓地;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以外,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堆置、存放和填埋工業廢渣、城鄉垃圾、糞便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餐飲、石板材開採加工、機動船水上維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鼓勵和倡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居民養成綠色環保生産生活方式,減少人為活動對飲用水水源環境的影響。

  第十五條  流域實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流域上下游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活動,加大對流域上游源頭區、飲用水水源地和水源涵養地的補償力度。

  第十六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河湖岸線空間管控和用途管制,開展河湖岸線整治修復、生態廊道建設、灘地生態治理,保障河湖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禁止違法利用、佔用河湖岸線。

  第十七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造林綠化、優化林分樹種結構、提高闊葉林比例等措施,提高流域森林覆蓋率,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劃定流域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和生態公益林,實施嚴格管理。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新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短輪伐期速生樹種,對現有的速生樹種逐步實施林分改造,並在改造後優先劃為生態公益林。

  第十八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水生植物、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保護,保持流域生物多樣性,放流有利於凈化水體的魚類和底棲動物,增強和改善水生態系統的自我凈化功能。

  禁止在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在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

  第十九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河湖岸線、干支流入庫等重要區域建設生態治理工程,開展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做好截污治污、垃圾清理、河道漂浮物打撈等工作。

  第二十條  在流域建設調水工程的,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在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邊界設立界樁、公告牌等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在易受外環境影響的地段,建設調水工程項目應當採用封閉式管道調水,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調水工程應當逐步改用封閉式管道調水。

  第二十一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流域水資源稟賦、水環境承載力、發展需求和經濟技術水準等因素,組織建設污水資源化利用等基礎設施,推進流域污水資源化利用。

  流域污水處理廠應當推動清潔排放技術改造,加強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標管控,減少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和濃度。

  第二十二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保障處理設施穩定運作管控,提升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流域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林業、漁業生産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餌料等,防止污染流域水源。

  第二十四條  流域應當嚴格水環境監管,全面優化畜禽、水産養殖佈局,加強畜禽、水産養殖污染防治。流域上游地區應當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不得新增生豬養殖規模。

  畜禽養殖戶應當建設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欄舍和糞污收集、儲存、處理、利用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並正常運作。已經委託第三方對畜禽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填埋、堆放、貯存、棄置固體廢物。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相關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嚴格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

  流域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各類工業園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應當嚴格實行流域內等量或者減量置換,不得增加排放量。

  流域範圍內嚴格控制新設探礦權、採礦權。在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禁止開採礦産;在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禁止修建尾礦庫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流域範圍內禁止石板材生産、加工企業將廢水、廢渣排放敖江水域。

  第二十七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抗生素類藥品、微塑膠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制定本地區重點管控新污染物補充清單和管控方案。

  第二十八條  流域範圍內工業園區應當建設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流域工業園區以及園區內企業逐步開展污水明管化改造,在工業園區雨水、污水排放口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並採取配套應急池、雨水口攔截等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推進“污水零直排區”建設。

  第二十九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漁業等有關部門,整合流域水源水質監測資源,完善監測信息系統和信息共用機制,建立基礎數據庫。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污染物、新污染物、區域特徵污染物以及水文、水生生物等進行跟蹤監測,開展流域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域幹流和一級支流開展藻類監測、水華預警、成因分析和對策研究,建立藻類數據庫;在藻類暴發高峰期等特殊時段,擴大監測範圍,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採取人工打撈、生態調水、生物除藻、分層取水、水廠深度處理等措施消除水華隱患,保障水質安全。

  第三十一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聯合執法。

  流域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阻、制止;對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流域飲用水水源地以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流域範圍內相關環境監管重點單位、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並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視頻監控設施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利用、佔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敖江流域,是指福州市、寧德市境內敖江幹流和支流匯水面積內的區域;

  (二)敖江流域上游,是指塘坂水庫大壩以上的區域;

  (三)敖江流域中游,是指塘坂水庫大壩以下至觀音閣取水口以上的區域;

  (四)敖江流域下游,是指觀音閣取水口以下的區域;

  (五)畜禽養殖戶,是指畜禽養殖規模存欄生豬五十頭以上且未達到規模養殖場標準,或者折算為同等養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單位或者個人;

  (六)污水零直排區,是指完成園區污水管網全覆蓋、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納管、排放污水全達標、重點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污水管道可視全明化要求的園區。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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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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