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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

——2025年11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2026-04-1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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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廳廳長 葉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修訂《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一)修訂《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並將“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準”作為重要任務。學校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修訂《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學校安全管理的各方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的監管,健全學生欺淩防控機制等,有利於構建更加完善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體系,提升校園安全保障能力,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築牢安全防線,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

  (二)修訂《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是貫徹落實上位法的需要

  《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自2012年實施以來,加強了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了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為我省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築牢了安全根基。近年來,隨著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上位法的修訂,《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相適應,為維護法治統一、落實上位法要求,提升我省學校安全管理的法治化水準,亟需進行修訂。

  (三)修訂《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是適應我省學校安全管理新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工作部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隨著我省教育事業快速發展和社會環境變化,學校安全管理面臨諸多新挑戰。一方面,校園安全風險呈現多樣化、複雜化趨勢,網路安全、食品安全、學生欺淩、學生心理健康等問題引發的新型安全風險不斷涌現;另一方面,部分學校、教師因擔心面臨責任風險,不願或者不敢實施教育懲戒,影響到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也為校園安全帶來隱患。通過修訂條例,可以將我省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通過法規形式固化下來,針對性地預防和化解學校安全風險,提升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水準,為推動我省教育事業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關於《條例(修訂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62條。現就本次修訂的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保障對象和適用範圍的問題

  當前,國家層面沒有針對高等學校校園安全管理的專門立法,同時,現行法律法規對學校安全的界定不夠明確。鋻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既要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也要保障依法履職的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修訂草案)》將教職工合法權益納入保護範圍(第一條),並將高等學校納入適用範圍(第二條);同時明確,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及周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學生(含幼兒園幼兒)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産安全、學校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安全、學校的意識形態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第二條)。

  (二)關於學校安全責任的問題

  維護學校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在學校安全管理中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六條);二是分別對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部門及衛生健康部門等相關單位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承擔的職責作出界定,形成權責清晰的協同治理格局(第十、十一條);三是強化學校主體責任的落實,規定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以及學校應當履行的安全管理職責等(第十二條);四是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構建家校協同的安全防護網路(第十五條);五是保障學校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且行為並無不當時,依法不承擔責任的情形(第五十一條)。

  (三)關於學生心理健康的問題

  實踐中,部分學校、家長及學生常將生理健康與心理健康混為一談,對心理健康問題的獨特性和專業性缺乏足夠認識。尤其當學校針對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提出休學建議時,部分家長拒不配合,這直接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一是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異常情況的學生,學校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等;二是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心理健康輔導、生命教育,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篩查、干預機制等;三是增設可以申請休學及應當休學的情形(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的問題

  校內交通安全主要由學校自主管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校內師生使用機動車、非機動車數量逐漸增多,而校內人員密集,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學校有必要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內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安排專人疏導;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空間或者時間上實行人車分流,不具備人車分流條件的,除應急、第三方服務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第二十九條)。

  (五)關於學生食品安全的問題

  學生食品安全直接關係學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築牢學生食品安全防線,是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基本保障。實踐中,存在學校食品安全責任界定不清等問題,例如從供餐單位訂餐的部分學校反映,學校在訂餐時也是消費者,不宜承擔過多的食品安全責任。為進一步厘清責任、加強監管,《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負責對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等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等(第十一條);設立食堂的學校和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分別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學校應當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渠道向學生、教職工等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第三十四條)。

  (六)關於學生欺淩防控的問題

  目前,學生欺淩行為時有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欺淩行為邊界模糊,如欺淩與“打鬧”“玩笑”的界限常因主觀認知不同而存在差異。同時,欺淩行為認定程式也不夠清晰,導致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認定難、處置難。為進一步規範學生欺淩的認定和處置,併為受欺淩學生提供保護與救助,《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一是厘清欺淩行為的邊界,規範欺淩行為認定和處置工作(第三十七、三十八條);二是明確對實施欺淩的學生的處理措施,細化處理流程(第三十九條);三是對遭受欺淩的學生,學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保護,為身體或者心理受到傷害的學生提供相應的幫助(第三十九條);四是增設性侵害防範條款,規定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學生工作制度(第四十條)。

  (七)關於實施教育懲戒的問題

  在調研中,有的學校反映,實施教育懲戒可能面臨責任風險,對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部分教師不願或者不敢實施懲戒。這不僅影響到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還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中小學校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學校主管部門、學校應當支援、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第四十二條);對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措施,遵循違紀行為“從輕到重”的邏輯順序,列明各類具體懲戒措施,為教育懲戒的實施提供可操作性指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

  《條例(修訂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附件: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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