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6年3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李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6年3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意見。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會同省教育廳等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3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四十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第二十一條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法治副校長職責。為此,建議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增加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宣傳,指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關於第二十五條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增加對教職工患有精神疾病的處置規定。為此,建議在第二十五條增加“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疾病,應當及時安排離崗治療或者調整崗位”的規定。
三、關於第三十條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遇有颱風、暴雨等極端天氣時學校採取措施的相關內容不宜在法規中規定太細。為此,建議刪除第三十條中“遇颱風、暴雨等極端天氣,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發佈的預警預報,及時採取停課等應急措施”的規定。
四、關於第三十四條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也應當參與建立健全學校供餐安全管理制度等有關工作。為此,建議在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增加“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的規定。
五、關於第四十五條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嚴格限制學生個人信息使用範圍,且不得在學生宿舍等涉及隱私的場所安裝監控。為此,建議在第四十五條增加規定“相關信息僅可用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學校依法保護學生個人隱私,不得在學生宿舍內安裝視頻監控等設備”。
六、關於第四十八條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銜接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梳理盡職免責情形。為此,建議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因學生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造成的”。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列席代表的建議,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説明。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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