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華僑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6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鄭國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5年11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華僑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厘清條例的保護對象,對華僑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常委會副主任檀雲坤帶隊赴漳州、泉州開展立法調研,並赴上海學習先進經驗。法制委、法工委依託基層立法聯繫點、省人大網站廣泛收集意見建議;組織召開論證會,就關鍵問題發函徵求相關部門及省內外專家學者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省僑辦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此次修改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並重點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要求,對條文邏輯和用語進行系統梳理,力求準確嚴謹、務實管用又簡明易懂。2026年3月12日,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九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華僑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經費保障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進一步明確經費保障,調動各方保護遺存的積極性,建議在要求遺存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同時,增加“建立多元化的經費保障機制,探索運用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的相關規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條)
二、關於退出保護名錄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增強遺存保護名錄的嚴肅性,細化遺存需要退出保護名錄的情形。為此,建議:整合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相關內容,明確需要退出保護名錄的三種情形。(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條)
三、關於完善拆除與遷移保護規定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健全保護程式,豐富保護舉措,避免遺存被隨意拆除破壞。為此,建議增加規定: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不可移動的華僑歷史文化遺存,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鼓勵採取遷移異地方式進行保護;二是拆除或者遷移應當徵求設區的市僑務主管部門意見,並依法履行批准手續。(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以及相關部門、專家意見,對部分條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在此不一一説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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