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證

概況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從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或者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從指定的口岸通行。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審批結果

 

批准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兩種:有效期為5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有效期為10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16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

 

批准簽發往來港澳簽注

        1.探親簽注(T):

(1)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2)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若申請人為60周歲(含)以上人員,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3)申請赴港澳地區探望配偶且與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4)有特殊家庭困難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核準,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5)對隨同申請人可簽發與主申請人有效期、有效次數相同的探親簽注。

2.商務簽注(S):

(1)已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根據備案規定,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2)未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3.團隊旅遊簽注(L):

(1)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特別情形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3天。

(2)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對參加“琴澳旅遊團”人員,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琴澳旅遊”的團隊旅遊簽注,參團人員入境澳門後,7日內可以“團進團出”方式經橫琴口岸多次往返橫琴與澳門。

4.個人旅遊簽注(G):

(1)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

(2)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5.逗留簽注(D):

(1)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簽發多次簽注;簽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的最長有效期簽發。持證人應當按照香港進入許可的規定入出香港。

(2)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以及就業人員的親屬,簽發多次簽注。赴澳門隨任,簽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上的擬申請簽注有效期簽發;赴澳門就學,簽注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准的學習期限簽發。赴澳門就業,簽注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社會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簽發。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注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准的期限簽發。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澳門逗留許可有效期。

6.其他簽注(Q):

可以根據事由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有特殊情形確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赴澳門參展、就醫或從事演藝等活動的,可以根據有關證明文件,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其中赴澳門就醫的,可以為1至2名陪護人員簽發與就醫人員同類型簽注。

不予批准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

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或者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單獨申請簽注的,依據不同事由應具備相應條件:

(一)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的探親簽注。

(二)商務: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澳門從事商務活動。“企業機構”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注的,企業機構應事先向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

(三)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四)個人旅遊:開辦個人赴港澳旅遊業務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五)逗留:經香港有關部門批准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經澳門有關部門批准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人員,經澳門有關部門批准赴澳門居留的就業人員親屬。

(六)其他:因治病、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産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赴澳門參展、就醫或從事演藝等活動的。

(七)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損毀、遺失或者被盜搶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短于擬申請簽注有效期的;個人身份信息變更的;補充申請免登記使用港澳自助通關服務的;其他確需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情形。

 

受理機構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相應機構提出申請:

(一)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應向戶口所在地、登記備案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

(二)現役軍人,應向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

(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向居住地設區市(含平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

(四)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逗留簽注的,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設區市(含平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

(一)內地居民可按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

3.交驗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交驗居民戶口簿。

4.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提交上述第1、2、3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意見。

5.現役軍人,除提交上述第1、2項申請材料外,還應交驗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並提交複印件,以及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意見。

(二)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簽注:

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的,無需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除外)。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4.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提交上述第1、2、3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意見。

5.現役軍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項申請材料外,還應交驗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並提交複印件,以及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意見。

(三)與申請往來港澳簽注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1.探親:

(1)親屬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複印件。

(2)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進入許可以及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3)親屬在香港就業、就學的,提交相應香港進入許可複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4)親屬在澳門定居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複印件。

(5)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6)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准在澳門就業的證明文件複印件、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7)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複印件、有效旅行證件複印件。

(8)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載明親屬關係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向同一受理部門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的,免交親屬關係證明。

2.商務:

(1)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並提交複印件。

(2)企業機構人員還應提交企業機構為本人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申請多次商務簽注的,須近期連續6個月以上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本人屬於該企業機構的有關證明文件;企業機構出具的赴港澳商務活動事由説明。

企業機構在備案時已提交過上述有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機構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商務簽注時無須重復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3. 團隊和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參加“琴澳旅遊團”的內地居民,出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發送的參團確認短信。

4.逗留:

(1)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人員或者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應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2)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的,還應提交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關於辦理內地勞務人員赴香港證件的函》;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3)赴澳門隨任,應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

(4)赴澳門就學,應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原件。

(5)赴澳門就業,應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名單》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6)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還應提交勞務經營公司出具的《關於辦理內地勞務人員赴澳門證件的函》;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交驗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7)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應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5.其他:

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赴澳門(香港)的,應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應交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辦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應規定提交申請:

(一)未滿16周歲人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由監護人陪同或者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申請。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並留存複印件;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的,還應提交委託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並留存複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注申請受理部門及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香港或澳門探親、商務、逗留、其他簽注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被委託人應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申請人在港澳地區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三)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原簽注申請受理部門及戶口所在地申請團隊旅遊、個人旅遊簽注,因老、幼、病、殘、孕等特殊困難確需代辦的,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被委託人應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申請人在港澳地區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四)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組織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的,以及在港澳就業期間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可由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逗留簽注。勞務經營公司應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

(五)內地居民按照有關規定在香港或者澳門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辦提出申請的,可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規定接受指紋信息採集,接受面見和詢問。

2.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3.受理審批機構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和申請事由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調查,申請人應提交與出境事由相關的材料配合調查。

4.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審批機構作出批准簽發決定;具有法定不予簽發情形或在規定期限內不配合調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決定。

 

窗口辦理

福州市:福州市臺江區高橋路69號福州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公安綜合窗口201-209、214-219窗口。

廈門市:1.廈門市思明區鎮海路64號之一鎮海路出入境服務辦證大廳一樓1-12號窗口(暫停受理,2025年9月30日重新開放);2.廈門市湖裏區環島東路2500號市公安局五通出入境服務窗口;3.廈門市湖裏區雲頂北路842號廈門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A廳公安綜合業務窗口。

漳州市:漳州市龍文區碧湖街道水仙大街100號,漳州政務服務中心1樓D區出入境窗口。

泉州市: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街道海星街100號市政務服務中心3樓56-59號。

莆田市:莆田市城廂區荔城中大道1998號3號樓(莆田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公安服務專區F11-F16號窗口。

龍岩市:龍岩市新羅區華蓮路138號金融中心B3幢龍岩政務服務中心三樓一區市公安局綜合受理窗口;龍岩市新羅區南城街道登高東路101號龍岩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5號窗口。

三明市:三明市三元區江濱北路1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一層178號-181號出入境窗口。

南平市:南平市建陽區童遊街道翠屏路2號南平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3區1-4號窗口。

寧德市: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鏡臺山路9號寧德市政務服務中心大樓2層254、255、258、259、262公安綜合窗口。

平潭綜合實驗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務服務中心36-39號窗口。

 

辦結時限

1.福建常住戶口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發。

2.福建省外常住戶口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簽發。

3.內地居民因奔喪、治療重症、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及學習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等緊急事由急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4.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上述期限內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

(二)收費標準:

1.往來港澳通行證60元/證。

2.往來港澳一次有效簽注15元/件;二次有效簽注30元/件。

3.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6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120元/件;兩年以上(不含兩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160元/件;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240元/件。

 

結果送達

由申請人憑《受理申請回執》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領取,或者根據本人意願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

審批結果

《前往港澳通行證》

 

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以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一)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家庭團聚的。

(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並且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三)未滿18周歲(含生日當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第(四)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第(五)項中“在內地無子女”,指不具有內地常住戶口的子女。

 

受理機構

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申請材料

(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係人相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者母親的相片。

(三)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未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未滿18周歲的,還應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係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交驗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港澳關係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港澳關係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並提交複印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六)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申請材料: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交結婚證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團聚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有偕行子女的,應同時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的,應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書或者結婚公證書。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交父親或者母親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4.屬於申請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證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5.屬於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的證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並履行贍養義務的聲明。

6.屬於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提交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七)父母子女關係屬於以下情形的,還應履行下列手續: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應提交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2.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或者親子關係存疑的,應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類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係存疑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3.申請人或者港澳關係人屬於收養子女的,應交驗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係證明,並提交複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係的,應交驗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係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係的,應交驗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係的,應交驗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等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建立收養關係時,申請人與港澳關係每人平均為內地居民的,應提交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交驗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申請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應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屬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者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辦理方式

由本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共同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並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的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由其監護人陪同申請。

港澳關係人因患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受面見和詢問的,應提交港澳關係人出具的免予面見申請和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經審批部門批准,可以由有關部門協助面見,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免予面見。

 

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及港澳關係人共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接受面見和詢問。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的期限;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三)對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申請,由審核部門將人員名單在負責受理和審核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待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審批人員根據審核情況並按照申請人得分依次進行審批。批准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由審批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申請人憑此批准定居通知書辦理登出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不予批准的,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不予批准決定書》。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登出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並依法收繳或登出其有效的內地居民出入境證件。

 

窗口辦理

福州市:福州市臺江區高橋路69號福州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公安綜合窗口201-209、214-219窗口。

廈門市:1.廈門市思明區鎮海路64號之一鎮海路出入境服務辦證大廳一樓1-12號窗口(暫停受理,2025年9月30日重新開放);2.廈門市湖裏區環島東路2500號市公安局五通出入境服務窗口;3.廈門市湖裏區雲頂北路842號廈門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A廳公安綜合業務窗口。

漳州市:漳州市龍文區碧湖街道水仙大街100號,漳州政務服務中心1樓D區出入境窗口。

泉州市: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街道海星街100號市政務服務中心3樓56-59號。

莆田市:莆田市城廂區荔城中大道1998號3號樓(莆田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公安服務專區F11-F16號窗口。

龍岩市:龍岩市新羅區華蓮路138號金融中心B3幢龍岩政務服務中心三樓一區市公安局綜合受理窗口;龍岩市新羅區南城街道登高東路101號龍岩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5號窗口。

三明市:三明市三元區江濱北路1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一層178號-181號出入境窗口。

南平市:南平市建陽區童遊街道翠屏路2號南平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3區1-4號窗口。

寧德市: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鏡臺山路9號寧德市政務服務中心大樓2層254、255、258、259、262公安綜合窗口。

平潭綜合實驗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務服務中心36-39號窗口。

 

證件換發、補發

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搶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應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應重新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前往港澳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通報香港入境事務處,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重新為申請人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書”換發或者補發證件。

 

辦證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申請人達到審批分數線後4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情況複雜的,審批時限可延長20個工作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為申請人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前往港澳通行證。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轉送港澳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協助面見、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親子鑒定以及公示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收費依據及標準

1.收費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2.收費標準:前往港澳通行證40元/證。

 

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須由申請人本人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現場領取。

查詢渠道

(一)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臺—辦證進度查詢

https://s.nia.gov.cn/mps/main.html?type=getCallBackToken&flag=false

(二)閩政通APP

搜索欄輸入“出入境”—選擇“出入境辦證進度查詢”—輸入申請回執單的條碼即可查詢

(三)“移民局”小程式

使用手機微信、支付寶搜索“移民局”小程式—點擊右下角“我的”進入登錄介面—登錄後點擊“中國公民服務”—點擊“辦證進度查詢”

諮詢渠道

國家移民管理局12367諮詢服務熱線:12367

常見問題

1.內地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但不申請簽注嗎?

內地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無須同時申請簽注。但實際前往港澳地區時,須辦妥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港澳簽注。

 

2.已經申辦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可以持證去香港或澳門嗎?

往來港澳地區必須同時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應的簽注。您需要確認您之前申辦過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及簽注是否仍在有效期內,出境次數是否已用完或有剩餘。如果往來港澳通行證或簽注已失效,則需要重新申請。

 

3.往來港澳通行證簽發類別有哪些?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發類別有首次申請、換發、補發、失效重新申領。

 

4.前往港澳通行證申請種類有哪些?

前往港澳通行證申請種類:夫妻團聚類(含偕行子女類)、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子女照顧父母類、父母投靠子女類、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類、特殊情況類。

 

5.俗稱的“雙程證”“單程證”,具體指的是什麼證件?

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給中國內地居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地區旅遊、探親、從事商務、培訓、就業、留學等非公務活動的旅行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為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而簽發的出入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6個月,一次出境有效。

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相關附件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關聯服務

申請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換發補發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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