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公佈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分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六個類別。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個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省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監督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我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設置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二)在我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産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八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九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我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産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我省實施科學技術開發研究和應用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準,並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的獎勵僅授予組織。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授予將自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依法引進、消化吸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在本省落地轉化並大規模應用或者大面積推廣,提升産業的技術水準,並創造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個人、組織。

第十二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我省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對我省科學技術、經濟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二)向我省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學技術或者管理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230項,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名。

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獎金具體數額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個人享有。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共用,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分享。

 

第三章  提名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由下列組織或者個人提名: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關組成部門;

(三)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提名資格條件的其他組織或者科學技術專家。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部隊、武裝警察駐閩部隊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的提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各專業評審組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評審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和審查,提出授獎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實和答覆。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細則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已獲得國家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不再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四章  授獎與監督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的獲獎情況記入個人檔案,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監督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並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結果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舉報和投訴。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舉報和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經監督委員會審定後形成處理意見。

對以實名舉報和投訴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四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的異議不影響其評審進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或者監督委員會認為需要中止評審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獲獎者剽竊、侵佔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被撤銷獎勵的獲獎者,不得再獲評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除《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的情形外,本省其他行政機關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佈、2017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修訂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