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

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

(2022年1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佈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評審認定、保護傳承、發展促進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生産,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傳統工藝美術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以及仲介服務機構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  組織和個人開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活動,應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高社會公眾文化素養。

對在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評審認定

 

第七條  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名人實行評審認定制度。評審認定每4年組織開展一次,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確定相關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學會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評審認定機構,承擔評審認定工作。其他社會組織不得擅自開展相關評審認定工作。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制定評審認定管理細則、組建評審專家庫,經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同意後開展評審認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評審認定機構成立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傳統工藝美術專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工藝美術相關社會組織推薦的人員組成。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為9人以上單數,其中,從專家庫産生的傳統工藝美術專家佔比不得少於2/3。

第九條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相關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評審認定機構提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評審認定申請。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的個人,可以向評審認定機構提出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的評審認定申請。

第十條  申請評審認定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歷史悠久,世代相傳;

(二)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

(三)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

(四)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第十一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的作品,可以申請評審認定省工藝美術珍品。

第十二條  申請評審認定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技藝精湛、成就卓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四)獲得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稱號或者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或者被認定為福建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三條  申請評審認定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設計、製作實踐經驗和較高的藝術造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獲得設區的市授予的工藝美術名藝人稱號或者具有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工藝美術類國家一級職業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提交品種和技藝的形成歷史、藝術風格、主要原材料、工藝流程、技術特點等資料。

申請省工藝美術珍品的,應當提交作品的實物照片、材質説明、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説明等資料。

申請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的,應當提交工藝美術從業經歷、代表作品、技藝特點説明等資料。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當自申請截止之日起90日內,採取現場考核、投票、評分等方式進行評審,出具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評審結果由評審認定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評審認定機構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七條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根據評審和公示結果,分別對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予以評審認定。

經評審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的,由評審認定機構公佈名錄、頒發證書。

經評審認定為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的,由評審認定機構授予稱號、頒發證書。該稱號、證書與本辦法實施前授予的稱號、頒發的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獲得者享受同等待遇。

設區的市可以開展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珍品、市工藝美術名藝人評審認定,但不得授予“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八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認定工作委員會成員、專家評委及其近親屬、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關係人提出評審認定申請的,該成員、評委應當回避。

 

第三章  保護傳承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進行保護: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工藝技術秘密確定密級,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等採用錄影製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五)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省工藝美術珍品造冊登記、建立檔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徵集、收藏、保護、展示。

第二十條  評審認定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可以使用由評審認定機構統一制發的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可以在其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但不得在沒有參與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建設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基地,設立工藝美術珍品館、博物館等工藝美術專業場館,或者建設工藝美術專題公共文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産品特需的珍稀礦産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的規劃和保護,支援依法開發、合理利用,嚴禁亂採濫挖。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申請有關傳統工藝美術的專利、商標註冊或者版權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産權糾紛快速解決機制,提供維權援助,加強工藝美術智慧財産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援工藝美術大師設立工作室,併為其帶徒授藝提供便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工藝美術大師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五條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省工藝美術大師按照規定享受本省相關待遇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應當遵紀守法,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産品和技藝創新,傳授工藝美術技藝,參加與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有關的公益活動,收集、整理和保存與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加大對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的資金支援力度,用於支援傳統工藝美術産業基地開發和園區建設、建立研發機構和大師工作室、培養人才、開拓市場,以及保護、發掘、搶救瀕危失傳的品種與技藝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援。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工藝美術産業集群、産業園區、特色村鎮、工藝美術品集聚地等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建設,在規劃、立項、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援。鼓勵將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成為工藝美術特色區域。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在工藝美術特色區域搭建工藝美術交流、交易平臺,支援工藝美術行業相關組織、企業、工藝美術大師舉辦或者參加國內外交流、展銷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培育工藝美術品以及原材料交易市場,規範市場仲介組織,推動工藝美術品網上交易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工藝美術行業相關組織、企業參與制定工藝美術行業標準,將自主創新技術納入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對主導制定工藝美術細分品類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傳統工藝美術行業領域智庫建設,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影響力、支撐區域傳統工藝美術産業發展的研發機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援工藝美術企業創建工藝美術研發機構,支援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技術改造,推動産業創新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傳統工藝美術實踐型、應用型、複合型人才培養。

鼓勵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聯合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養、培訓基地,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援。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列入文化、旅遊産業發展規劃,支援工藝美術産業與文化、旅遊産業結合,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開展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品種、區域品牌等的宣傳。

公共文化設施和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産業的宣傳和推廣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認定機構的評審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評審認定機構的評審認定資格:

(一)在評審認定過程中違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未如實提供與認定有關的資料,謊報、瞞報或者拒絕檢查;

(三)借評審認定工作開展營利性活動,收取評審費用;

(四)在認定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索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建立評審認定監督機制,發現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名稱的,移出名錄,收回證書、標誌。

第三十八條  評審認定機構發現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稱號、收回證書,向社會公告: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稱號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的。

第三十九條  評審認定機構應當制定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自律管理制度,促進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隊伍健康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書的,由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對單位或者組織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工藝美術大師、名人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冒用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工藝美術大師署名、個人標識的,依照著作、商標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藝美術大師在沒有參加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個人標識或者稱號的,由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評審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遺失有關評審材料,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

(二)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未得到有效保護;

(三)收受、索取財物,或者借評審認定工作開展營利性活動,收取評審費用;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五)其他影響公平、公開、公正開展評審認定工作的行為。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成員以及專家評委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評審認定機構予以解聘,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工藝美術珍品、市工藝美術名藝人評審認定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發佈的《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