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

福建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2021年4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佈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慈善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審計、民族與宗教、稅務、體育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第七條  慈善文化建設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慈善文化,借鑒國際先進慈善文化成果,傳承海納百川、樂善好施的八閩慈善文化。

第八條  鼓勵興辦慈善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慈善總會等慈善組織提供支援和服務,提升慈善組織發展能力。

推動慈善組織依法建立全省性、區域性和支援類、服務類、評估類的行業組織,開展資金募集、志願者動員、項目實施等方面的合作,加強交流、反映訴求、增強自律,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

第九條  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福建慈善宣傳周”。

 

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贈

 

第十條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依法制定募捐方案,並按照規定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慈善組織未能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按照規定補辦備案手續。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合作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使用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提出並符合本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活動範圍的合作請求,應當予以支援或者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説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

第十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佈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在以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網站、微網志、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臺發佈公開募捐信息。

網路平臺在提供公開募捐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在顯著位置公佈慈善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網路平臺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平臺上發佈的有關信息。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平臺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2年;募捐記錄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2年。

第十四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 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慈善組織和社會力量根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的引導和需求信息開展慈善活動。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運送慈善捐贈物資用於前款重大突發事件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五條  因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

求助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信息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該信息屬於個人求助信息。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現求助信息不真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影響。

求助人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求助獲得的款物應當用於求助目的。

第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産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産。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本企業産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産品品質責任和義務。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將其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對捐贈財産的價值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可以在捐贈協議中對捐贈實物儲存、分發、派送等費用進行約定。鼓勵為慈善組織儲存、分發、派送捐贈實物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産經營和居民生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慈善捐贈時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的條件,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法規禁止宣傳的産品和事項,不得假借慈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三章  慈善服務和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援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加強協作,共同開展慈善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開展慈善服務,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並可以給予食宿、交通、通訊等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與受益人簽訂資助或者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慈善組織對受益人的資助或者服務目標已經實現的,有權終止資助或者服務協議;捐贈財産有剩餘的,受益人或者其委託的財産管理人應當將剩餘資助財産退還慈善組織;對因客觀原因無法實現資助或者服務目標的,有權終止資助或者服務協議。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時,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接受捐贈方簽訂捐贈協議,並在活動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開捐贈情況及款物使用説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資金扶持、提供初創服務等措施,重點培育提供公共服務和具有扶貧濟困救災功能的慈善組織,鼓勵支援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體、生態環境、應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提供社會救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相關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佈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行業信息數據對接標準,依託省政務數據匯聚共用平臺整合慈善組織、慈善服務的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全省慈善數據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和共用應用,為慈善組織提供活動發佈、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誠信記載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慈善組織等相關信息平臺,應當按照統一信息數據標準與省政務數據匯聚共用平臺進行對接,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章  保障和支援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在辦理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變更捐贈財産用途備案、慈善信託備案、稅費優惠等事項時,應當減少辦理環節,整合辦理材料,縮短辦理時限,優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本省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稅費優惠。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扶貧濟困類慈善活動的支援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利用彩票公益金等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鼓勵和支援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將慈善組織信用狀況、評估結果作為財政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産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給予政策支援,依法減免相關費用。鼓勵專業理財服務機構為慈善組織投資理財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發展資助型慈善基金會,引導成立企業基金會、家族基金會、社區基金會等各類慈善基金會。

鼓勵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財産、提供服務、設立慈善信託等方式開展慈善活動。

城鄉社區組織、單位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的,可以依法委託慈善組織進行財産和項目管理或者依法設立慈善信託。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鼓勵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考試,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第三十一條  在慈善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推動慈善組織將黨建工作寫入組織章程。

慈善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推動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黨建工作基礎保障。

第三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並減免相關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採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辦公場地、資金支援和能力建設服務,提升慈善組織發展能力。

鼓勵新聞、出版、金融、財會、審計、法律服務、專業評估等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減免相關服務費用。

第三十三條  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幫助。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慈善記錄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培育公民慈善意識。

慈善組織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慈善事業發展理論研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支援學校等教育機構將慈善文化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傳授慈善知識,培育青少年樹立現代慈善理念。

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

第三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公募慈善組織內設立慈善冠名項目,鼓勵、支援慈善行業組織、慈善組織、媒體與企業合作,採取冠名等合作方式,開展慈善論壇、研討會等慈善活動。

鼓勵慈善組織對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榮譽徽標。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公益慈善宣傳依法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港澳臺同胞、華人華僑參與慈善事業。倡導閩籍企業家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

第四十條  鼓勵慈善組織開展對外交流。

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用於慈善活動的財政性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財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慈善組織享受稅費優惠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慈善組織登記或者認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撤銷登記或者認定,將該組織及直接責任人納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受理、處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關於慈善事項的投訴、舉報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的;

(三)不依法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慈善信息的;

(五)干涉慈善組織內部事務,妨礙慈善組織正常活動的;

(六)不依法查處慈善組織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