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

福建省僑批檔案保護與利用辦法

(2021年10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公佈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僑批檔案的保護與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僑批檔案的保護與利用適用本辦法。

僑批,又稱銀信,是指華僑華人通過民間渠道以及郵政、金融機構寄給國內眷屬書信和匯款憑證的合稱。

本辦法所稱僑批檔案,是指僑批、僑批經營管理以及相關活動中形成的文書、信件、票據、證書、賬冊、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僑批檔案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僑批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僑批檔案保護與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規劃實施的相關工作。

僑批檔案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僑批檔案保護與利用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僑批檔案保護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家檔案館、國有博物館、公共圖書館以及其他國有的收藏、研究機構等僑批檔案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僑批檔案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僑批檔案進行保護管理。

僑批檔案同時是文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開展僑批檔案的徵集搶救、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必要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統籌保障。

第八條  對在僑批檔案的徵集搶救、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檔案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建立僑批檔案備案登記制度。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僑批檔案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和登記。

僑批檔案保管單位或者所有權人保管的已列入《世界記憶名錄》的僑批檔案相關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的60日內向省檔案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僑批檔案保管單位保管的未列入《世界記憶名錄》的僑批檔案相關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的60日內向所在地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主動配合所在地縣級檔案主管部門做好僑批檔案相關情況的調查和登記工作。

第十條  國家檔案館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代存、複製等方式收集僑批檔案。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所持有的僑批檔案。向國家捐贈、寄存所持有僑批檔案的,可以同國家檔案館簽訂相關協議,依法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向國家捐贈僑批檔案的,接受捐贈的國家檔案館應當頒發證書;捐贈重要僑批檔案的,接受捐贈的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僑批檔案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僑批檔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僑批檔案保管單位發現本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發生僑批檔案損毀、丟失、滅失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依法保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持有僑批檔案的合法權益。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具有重要價值的僑批檔案,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其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採取指定國家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徵購。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僑批檔案保管單位的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僑批檔案保管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及時向省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僑批檔案利用工作機制,發揮僑批檔案服務社會的重要作用。

僑批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僑批檔案利用制度,組織開展僑批檔案研究,並依法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開展僑批檔案數字化工作。省檔案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區域性的僑批檔案數據庫,構建僑批檔案信息共用平臺,實現僑批檔案互聯互通,推動資源共用利用。具體工作由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負責實施。

僑批檔案保管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僑批檔案數據庫建設及共用利用等相關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僑批檔案數據庫建設及共用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僑批檔案的研究開發、宣傳推廣和交流合作等工作。

僑批檔案保管單位可以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僑批檔案的學術研究、開發推廣、共用利用、宣傳教育、展覽展示、交流合作等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與僑批檔案保管單位合作,對其所持有的僑批檔案進行研究利用,相關單位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依法保障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項目所屬機構認證的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的僑批檔案研究組織的工作條件,鼓勵和支援其開展國際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規範使用僑批檔案世界記憶標識。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在僑批檔案相關情況發生變更後未及時備案登記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規範使用僑批檔案世界記憶標識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所有的僑批檔案損毀、丟失、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世界記憶名錄》是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保護世界文獻遺産設立的名錄,所收錄的文獻遺産符合世界記憶名錄入選標準,並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項目國際諮詢委員會審核,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批准。列入《世界記憶名錄》的僑批檔案以《僑批檔案——海外華僑銀信》申報文本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僑批檔案世界記憶標識是指已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名錄》的僑批檔案所使用的專有標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檔案館,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各級綜合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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