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

福建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2021年9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公佈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簡稱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佈,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控制規範性文件的發文數量,不得照搬照抄照轉上級規範性文件,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確需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應當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合法有效、表述嚴謹、文字精煉、準確無誤。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表彰、獎懲、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項的決定、命令、通知;

(二)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三)轉發上級文件而沒有增加或者減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四)會議文件,包括:會議通知、會議講話、會議紀要等;

(五)對具體事項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復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

(六)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七)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部門(簡稱備案審查部門),具體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檢查等工作。上級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備案審查部門的工作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負責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已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必要時,備案審查部門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對指定的規範性文件即時報送備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本級人民政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管理的政府派出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前款規定的接受規範性文件備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簡稱備案機關。

規範性文件需要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備案説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範性文件的名稱、發文字號、施行日期以及公佈形式。

第十條  行政機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主體合法;

(二)不得超越行政機關法定許可權;

(三)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規定;

(四)不得違反法定程式;

(五)不得違法減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産權、勞動權等基本權利;

(六)不得違法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七)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增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規定出具迴圈證明、重復證明等內容;

(八)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設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措施,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九)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第十一條  下列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規範性文件:

(一)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五)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管理的政府派出機構;

(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前款規定的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主體,簡稱制定機關。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執行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佈等法定程式。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規範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和程式,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向社會公佈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註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範性文件自動失效。

行政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仍需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文件,按照相關程式重新公佈。

專用於廢止原有的規範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的規範性文件,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規範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六條  備案審查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規定,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暫緩備案登記;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備案審查部門的要求限期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充或者重新報送的備案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或者第八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

第十七條  備案審查部門審查規範性文件時,認為制定機關有必要作出補充説明的,應當告知制定機關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補充説明情況。

第十八條  備案審查部門審查規範性文件時,需要有關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十九條  備案審查部門審查規範性文件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諮詢,或者開展協助審查等工作。

第二十條  備案審查部門發現規範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審查部門向制定機關發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其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該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情況書面反饋備案審查部門;制定機關逾期不糾正的,備案審查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拒不糾正的,由備案審查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制定機關自行糾正之前,備案審查部門認為繼續執行該規範性文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中止執行該規範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備案審查部門發現已經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啟動審查程式。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具體由備案審查部門負責審查。

書面審查建議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聯繫地址、規範性文件名稱、發文字號、建議審查的事項和理由以及提出建議的日期等。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屬於備案審查範圍的,備案審查部門可以書面通知制定機關研究後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備案審查部門通知的時限和要求提交書面答覆意見,並提供制定該文件的依據和相關材料。

不屬於備案審查範圍的,備案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議人。

審查建議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的,備案審查部門可以要求建議人限期補正,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建議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屬於備案審查範圍的,備案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人;情況複雜的,經備案審查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經審查,規範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備案審查部門已經作出回復的同一規範性文件的內容重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備案審查部門不再審理。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撤回審查建議的,經備案審查部門同意,可以終止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公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及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部門。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機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備案審查工作報告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可以由其工作部門具體承擔。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規範性文件及時進行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隊伍和能力建設,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定期培訓和工作交流制度,健全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與黨委、人大、政府相關工作機構加強協作,建立健全相互會商審查、徵求意見、溝通協調、信息共用、培訓交流、聯合調研等銜接聯動機制。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互聯互通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三十五條  備案審查部門定期對制定機關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檢查,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發文目錄、文件文本、制定程式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審查部門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的;

(二)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政府有關決定或者拒不採納備案審查意見的;

(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逾期拒不向備案審查部門提交書面答覆意見和材料的;

(四)備案審查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依法要求制定機關作出補充説明,制定機關拒不按照要求提供的。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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