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修訂草案)》的説明
——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 林承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修訂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1年制定,2015年作了修訂,在保障代表依法提出建議、提高建議辦理品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以及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對深化代表工作制度機制改革、提高代表建議工作質效等作出新的部署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處理辦法、加強和改進全國人大代表工作的具體措施等文件,對進一步推動代表建議工作提出明確的指導性要求。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啟動代表法修訂工作,《規定》所依據的上位法內容將發生新的變化。近年來我省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修改法規加以解決。因此,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做好與上位法和全國人大有關規範性文件的銜接,推動代表建議工作高品質發展,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本次修訂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全國人大對加強代表建議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省委有關工作要求,通過完善代表建議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代表建議工作。
二是堅持法制的權威和統一。銜接上位法,將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關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同時適應監察體制改革、機構改革變化,對一些與現行法律不相適應的條款作必要修改。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我省實際,著力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將實踐中行之有效、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措施轉化為法律規範,增強可操作性。
四是堅持守正創新,積極學習借鑒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處理辦法和兄弟省(區、市)人大地方性法規在制度創新、條款表述和語言規範等方面的經驗做法,充實完善到法規中。
三、修訂過程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周祖翼同志高度重視代表工作,在全國人代會期間,在省委常委會會議、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以及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多次對做好代表建議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周聯清帶隊開展立法調研,具體指導法規修訂工作。代表工委加快推進法規修訂工作:一是認真學習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委有關文件精神,學習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法律,收集整理兄弟省(區、市)人大的相關資料,梳理總結近年來我省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經驗做法。二是赴寧德、三明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徵求五級人大代表的意見。三是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書面徵求省政府、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以及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人大工委的意見;在今年舉辦的3期省人大代表履職專題學習班期間,專門徵求參訓代表對法規修訂工作的意見;在常委會會議期間,聽取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四是組織召開論證會,徵求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承辦代表建議數量較多的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反覆討論修改,形成《規定(修訂草案)》,經常委會第32次主任會議研究後,決定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加了七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代表建議工作的原則。明確代表建議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著力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修訂草案第三條)
2.建立代表建議工作服務保障機制。明確省和九市一區人大應當為代表建議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提供便利,代表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保障。(修訂草案第七條)
3.明確數字化改革工作要求。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完善代表建議工作信息化系統,承辦單位應當運用信息化系統開展辦理工作,實現代表建議工作全流程數字化管理。(修訂草案第八條)
4.明確代表履職檔案工作要求。將代表提出建議以及參加建議辦理工作情況納入代表履職檔案。(修訂草案第九條)
5.建立代表建議提出前溝通協調機制。明確代表提出建議前可以事先與有關機關、組織溝通聯繫,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協助代表提出建議。(修訂草案第十一條)
6.明確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的情形。總結近年來工作實際,參照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處理辦法的規定,明確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的七種情形。(修訂草案第十三條)
7.建立答覆承諾解決事項臺賬制度。明確承辦單位應當建立答覆承諾解決事項臺賬,及時向代表通報承諾解決事項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修訂草案第三十條)
(二)修改完善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1.強化辦理單位的責任。明確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辦理代表建議,規範辦理工作程式,落實辦理工作責任,加強督促檢查,提高辦理質效。(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2.完善以代表團名義提出建議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處理辦法的規定,明確以代表團名義提出建議,應當經代表團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署;承辦單位辦理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建議,應當加強與相關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平潭綜合實驗區或者省軍區聯繫,認真聽取意見。(修訂草案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3.完善代表建議承辦工作。加強會同辦理工作,將協辦單位的辦理期限由一個月修改為兩個月,明確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時應當説明協辦單位的意見。加強合併辦理工作,明確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議合併辦理的,應當統一研究辦理措施,分別答覆每位代表。加強重新辦理工作,代表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評價不滿意的,應同時説明具體情況和理由,由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重新辦理。(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4.完善代表建議辦理檢查督促工作。明確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採取召開督辦工作座談會、組織代表視察檢查、開展辦理工作“回頭看”、組織代表評議等方式對分工聯繫單位辦理工作開展檢查督促;對代表評價為不滿意以及代表“被滿意”的建議,應當聽取代表意見和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5.體現機構改革成果。根據地方組織法、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處理辦法,對省監察委員會辦理代表建議等內容作出規定。(修訂草案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
同時,對其他條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修訂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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