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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2024-04-14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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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二十四號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三章 績效管理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五章 效能投訴

  第六章 效能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作風,深學爭優、敢為爭先、實幹爭效,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行政效能,保證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機關)的效能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關效能建設,是指各級機關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和工作能力,加強效能監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會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推進高品質發展的綜合性工作。

  第四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堅持勤政與廉政相結合、依法治理與規範監督相結合、結果導向與優化過程相結合、機關主體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統籌協同、重在建設、講求實效。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機關效能建設領導機構,領導本行政區域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監督同級機關和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二)制訂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制度;

  (三)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效能督查工作;

  (五)監督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作質效;

  (六)辦理效能投訴;

  (七)實施效能問責和受理不服效能問責的申訴;

  (八)辦理機關效能建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機關內部效能建設工作機制,明確有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機關的效能建設工作,提高本機關工作質效。

  第八條 各級機關領導班子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在分管工作範圍內承擔領導責任。

  第九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外部監督機制,自覺接受有關機關和社會各方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制約和監督。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建立健全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實行定員定崗定責,明確機關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辦理制度,依法公開機關職責、辦事依據、工作程式、辦理條件、辦理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對於服務內容、程式、時限及標準等事項,向社會作出承諾,保證承諾事項的落實,提升政府公信力。

  對行政相對人申請辦理事項實行一次性告知,符合法定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辦結;有承諾時限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決定不予受理的,經辦人員應當登記備案、向直接主管的負責人報告,並向行政相對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管理制度,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要求,除涉及國家秘密、場地限制等情形外,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便民)服務中心(站)集中辦理;非涉密事項全面規範入駐福建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管理和運作,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辦理。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入駐單位的線上線下政務服務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綜合考評。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相關辦理制度,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諮詢、求助、投訴、舉報、建議等訴求,接訴即辦、高效處置、及時反饋。

  第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政民互動與社會評議制度,利用福建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網路媒體、熱線渠道等加強政企政民互動,回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訴求,並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公眾對本機關作風、履職、效率等情況的評議,將互動與評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數字賦能效能工作制度,強化數字技術在效能建設中的運用,推進機關效能與數字政府建設相促相融、雙向賦能,完善與數字化發展相適應的政府職責體系,加強公共數據匯聚、共用、開放、應用與安全保障,實現數據依法有序流動,促進構建數字化、智慧化的機關運作新形態,協同提升履職效能。

  第十六條 鼓勵各級機關建立健全效能激勵制度,在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中,對結合實際創新體制機制、創造性開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務成效顯著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結合績效考評、效能督查結果應用,予以獎勵。

第三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以績效目標、績效責任、績效運作、績效考評、績效提升為基本框架,按照分級管理、分類考核、突出重點、體現差異、注重實績的原則,科學規範、公開公平公正開展。

  第十八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同級機關和下一級政府的績效考評,各級機關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績效考評。

  績效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差四個等次。

  第十九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負責設定下一級政府的年度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指導同級機關根據工作職責,圍繞工作目標設定本單位、本系統年度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

  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應當以高品質發展為導向,突出中心工作,重點圍繞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營商環境、自身建設等內容科學設定,並根據發展定位、基礎條件、資源稟賦等方面的特點,分類分區域設置差異化指標體系。

  第二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按照標準化要求,對年度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進行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對績效運作、目標實現情況進行定期分析、過程監控和自我評估,及時發現和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績效考評應當圍繞年度績效目標及指標體系,採取指標考核、公眾評議、正向激勵、察訪核驗等方法。

  績效考評可以通過第三方評價、網路評議等方式,收集了解公眾意見建議,將公眾的滿意度作為評判機關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應當將績效考評情況及時反饋給被考評地區和部門,督促整改,形成良好的提升機制。

  根據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實施獎懲,具體獎懲辦法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二十三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統籌規範效能督查,協同聯動其他督查力量,增強督查合力,減輕基層負擔;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創新效能督查方式,提高效能督查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四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效能情況進行督查,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支援配合。

  第二十五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對重大決策部署貫徹、中心工作任務落實、營商環境建設等情況,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集中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效能督查。

  第二十六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需要開展效能督查的事項,可以獨立開展,也可以&&組織或者會同其他機關共同開展,並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督查方案後組織實施。重大督查事項,應當報請本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履行督促本系統、本行業工作部署落實的職責。確需提請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督查的,應當經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同意,必要時報機關效能建設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八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根據督查結果,可以提出整改要求或者作出效能督查建議,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效能督查結果,結合績效考評進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健全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制度,並加強對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履職的指導、協調和保障。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政策水準和工作能力。

  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應當收集、反映社會公眾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對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各級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反饋。

第五章 效能投訴

  第三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和效能問題,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函等渠道向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投訴。

  法律、法規對投訴事項的受理和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投訴事項自辦、轉辦、督辦等制度。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對效能投訴問題的分析研究,推動解決個別效能投訴問題向解決同類問題延伸。

  第三十二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涉及營商環境、重大民生等重要、緊急的機關效能投訴事項,應當馬上就辦、限時辦結。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收到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投訴,應當督促其履職盡責。

  第三十三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轉交有關機關辦理的投訴事項,應當提出辦理的時限和要求。

  各級機關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投訴的問題,經調查屬實的,應當認真解決、整改到位,需要問責的按照規定予以問責;不屬實的,應當作出解釋説明。

  第三十四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及承辦單位對提出效能投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相關信息及投訴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

第六章 效能問責

  第三十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應當給予處分的,從其規定。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尚不構成處分的,給予效能問責。

  第三十六條 在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以及辦理群眾訴求、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對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工作人員給予效能問責:

  (一)未能認真貫徹執行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的;

  (二)未能依法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目標的;

  (三)消極應付、懈怠懶散、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

  (四)服務質效差、社會公眾意見大的;

  (五)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對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給予效能問責:

  (一)應當給予本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而不實行的;

  (二)一年內被上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給予效能告誡三人次以上或者年度績效考評被評為差等次的;

  (三)工作機制不健全、管理鬆散的。

  第三十七條 效能問責的方式分為: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對機關的效能問責僅適用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根據情節輕重、後果影響、糾錯態度等不同情況,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或者各級機關作出效能問責決定,並予以公開。

  效能問責決定,採用規範的文書格式,由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統一制定。

  第三十九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對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為推動改革先行先試出現失誤,且未謀取私利的,應當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效能問責。

  第四十條 機關工作人員被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的,分別在一個月內、三個月內、五個月內不得參與和本職工作有關的先進評選。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到效能問責的情況,應當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依據,並抄送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從重處理。

  第四十一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效能問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對機關作出的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問責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提出申訴;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作出的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效能問責的執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因提出申訴而被加重問責。

  受理申訴的機關或者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和作出效能問責決定的機關。

  被問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又以同一理由繼續申訴的,有關機關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的效能建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需要,制定本條例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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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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