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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2024-04-14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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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秘書長 伍 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修訂《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的必要性

  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工作期間,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一項極具前瞻性、戰略性、創造性的重大決策部署。為了把機關效能建設納入法治軌道,2013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0年來,《條例》指導和規範我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深入開展,對保證政令暢通,促進各級各部門作風轉變、效能提升,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次對《條例》進行修訂,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一)深入傳承弘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實踐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我省機關效能建設在實踐中探索、在傳承中創新,不斷取得新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對新成果進行總結提煉並在《條例》中體現,有利於推動全省各級各部門進一步深入傳承弘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實踐。

  (二)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持續優化提升我省政務服務品質和水準的需要。近年來,我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推出一系列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等落實舉措,取得明顯成效。把實踐中所形成的有效經驗和做法上升為立法規定,有利於推動我省持續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建設能辦事、好辦事、辦成事的“便利福建”。

  (三)優化完善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格局,更加深入服務全方位推進高品質發展的需要。通過加強制度創設與完善,推動形成更加有效的效能機制、更加科學的績效導向、更加精準的效能督查、更加規範的效能問責、更加密切的政民互動,促進各種工作方式相互貫通、有效聯動,有利於構建形成全省上下共抓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心工作任務貫徹落實、政務服務優化提升、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的工作格局,為高品質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協同推進機關效能與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政府管理和服務高水準發展的需要。適應新型數字政府治理模式的發展趨勢,充分吸納信息化技術發展要求和數字政府建設理念,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制度和機制創新,有利於拓展深化機關效能建設內涵,加快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務品質,更加有力支撐我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五)有效推動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作提升,有機融入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格局的需要。2016年以來,12345熱線工作納入我省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密切政民互動中日益發揮主渠道的作用。通過《條例》修訂,有利於明確12345熱線在機關效能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強化12345熱線運作監督管理機制,更好地發揮“總客服”的優勢,為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六)有力保證《條例》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相關規定相統一的需要。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已將我省《條例》所列效能問責的有關情形,吸納並列入其中,導致各級各部門在執行上産生一些困惑。對《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有利於避免效能問責情形與黨紀和政務處分情形交叉重疊,從而形成明確的界限和層次,進一步提高《條例》的適用性和權威性。

  二、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條例(草案)》共7章47條,現就本次修訂的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效能制度的問題。重點對效能制度進行增減整合、充實完善,同時新增相關制度規定。一是將“崗位責任制”修改為“崗位目標責任制度”,新增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等內容(第九條)。二是將涉及政務服務的辦事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否定報備等制度及相關規定進行梳理,整合為“政務服務辦理制度”和“政務服務管理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三是對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納入機關效能建設作出制度規定,新設立了“便民熱線服務制度”(第十二條)。四是為適應數字化發展對政府管理和服務轉型升級提出的迫切要求,新設立了“數字賦能治理制度”(第十四條)。五是主要針對基層幹部反映較多的懲戒與激勵失衡問題,新設立了“效能激勵制度”(第十五條)。

  (二)關於績效管理的問題。重點圍繞提高績效評價體系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對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一是明確規定各級機關應當以績效目標、績效責任、績效運作、績效考評、績效提升為基本框架,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第十六條)。二是明確了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和各級機關組織開展績效考評的職責分工(第十七條)。三是明確規定年度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應當以高品質發展為導向,重點圍繞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營商環境等內容科學設定(第十八條)。四是將“正向激勵”與“指標考核、公眾評議、察訪核驗”同時作為績效考評方法,進一步激發和調動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第二十條)。五是新增“績效考評情況應當及時反饋被考評地區和部門,督促整改,形成良好的提升機制”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效能督查的問題。綜合基層效能督查反映的實際情況,重點就強化效能督查重點、規範效能督查職責、創新效能督查方式、增強效能監督合力等進行修改完善。一是調整效能督查內容,增加營商環境建設作為效能督查的重點任務(第二十三條)。二是分別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開展效能督查、各級機關提請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開展效能督查的流程環節,從操作層面補充完善相應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三是按照創新效能督查理念、方式要求,增加了增強督查合力,減輕基層負擔,提高督查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等內容(第二十六條)。

  (四)關於效能投訴的問題。著重圍繞統籌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與效能投訴渠道的關係、加強效能投訴閉環管理、更好回應效能投訴等方面,增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和效能問題,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函等渠道向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投訴”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同時,新增“各級機關應當加強對效能投訴問題的分析研究,推動解決個別效能投訴問題向解決同類問題延伸”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五)關於效能問責的問題。深入總結我省各地實踐經驗,對效能問責方式、效能問責情形、效能問責結果應用等作相應修改。一是為了更加貼近現實做法,並區別於紀檢監察機關的約談、誡勉等表述,將原《條例》效能問責方式“誡勉教育”修改為“效能約談”(第三十六條)。二是刪除原《條例》中“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等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相重復的情形;同時,新增“不落實上級文件明確的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的”等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情形(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三是根據效能問責“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僅對受到“效能告誡”這一最嚴重效能問責方式的對象“取消其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或“當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四十二條)。四是將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時限由15日改為30日,為申訴受理機關核實申訴事實提供充足時間;增加申訴終結的規定,避免無理重復申訴,浪費行政資源(第四十三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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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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