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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2024-04-0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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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吳黎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11月2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審議中,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立足實踐需求,有利於推動我省婦女事業高品質發展。同時,組成人員還對引導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障等提出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開展調研,突出權益保障,堅持適度超前,吸收先進經驗,廣泛徵求高校、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公眾意見,組織各方論證修改。2024年3月11日,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十四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婚姻家庭權益

  有的組成人員和婦聯提出,婚姻家庭權益是婦女的重要權益,應參照上位法設置專章,並充實相關內容。據此作如下修改:一是調整篇章結構,設置婚姻家庭權益專章,將原生育支援與保障專章條款調整至婚姻家庭權益等章節;二是創新舉措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將幼兒園的嬰幼兒托育範圍由二至三歲擴大至三歲以下,增加對依法保障職工生育權益用人單位的激勵機制。(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二、關於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障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障。經研究論證,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二是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在制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演算法時,應當考慮女性勞動者的生理特點。(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三、關於農村婦女權益保障

  針對農村婦女權益保障問題,根據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建議如下:一是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應當徵求基層婦聯意見;二是完善婦女參與協商議事程式;三是將離婚、喪偶導致居無定所且處於危難情形的婦女列入救助範疇。(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和婦聯的意見,對一些條款和文字表述作了增減,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在此不一一説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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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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