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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2024-04-0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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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丁文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的委託,就《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重新制定《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必要性

  1993年11月12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2008年9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實施辦法”作了修正。“實施辦法”頒佈施行以來,對促進男女平等,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提高我省婦女整體素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廣大婦女依法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特別是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訂之後,“實施辦法”與其在內容上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對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同時有必要將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體現地方特色,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婦女事業高品質發展,所以廢止“實施辦法”,重新制定“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制定《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預備項目,社會委按正式審議項目加快推進條例起草工作。4月份以來,莊稼漢副主任多次聽取彙報,帶領社會委、省婦聯赴泉州、莆田、寧德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將“條例(草案)”印發九市一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組織部分常委會委員、社會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省直相關部門進行座談研討和立法論證,數次進行集中討論修改。7月12日,經省十四屆人大社會委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形成了《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三、起草的總體思路

  “條例(草案)”的起草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婦女和婦女工作的重要論述,貫徹落實新時代黨中央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全面發展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堅持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二是堅持適度保護原則。立足我省實際,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突出我省婦女事業發展特色,適應我省婦女權益保障現實需要,將實際工作中行之有效、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措施轉化為法律規範。

  三是堅持可操作性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發揮地方立法靈活性大、針對性強的優勢,對上位法中未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地方,予以補充、細化,增強可操作性。

  四是維護法制的權威和統一。認真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妥善處理“條例(草案)”與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維護法制的統一。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十章七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

  一是明確堅持中國共産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第四條)。二是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職責,完善婦女保障工作機制,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依法保障婦女享有的特殊權益(第五至七條)。三是明確各項保障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婦女發展綱要,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性別統計制度,推進數字化轉型應用,加強宣傳教育(第八至十一條)。

  (二)強化對婦女的政治權利保障

  一是明確婦女有依法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第十二條)。二是保障婦女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明確婦女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比例並按國家規定逐步提高(第十四條)。三是明確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女性擔任領導職務(第十五條)。

  (三)強化對婦女的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

  一是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補充細化了保護婦女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權利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根據上位法精神,補充細化了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規定(第十八至二十二條)。二是強化了預防和處理性騷擾措施,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防治性騷擾職責(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條)。三是加強婦女健康權益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婦女疾病篩查普查制度,提高婦女常見病普治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四)強化對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保障

  一是明確了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三十一條)。二是明確了對困難和非戶籍地女性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幫扶措施(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三是完善了教育機會均等以及保障終身教育學習權益等相關內容(第三十四、三十五條)。四是完善了女性人才培養、激勵、服務保障等相關制度和措施(第三十六條)。

  (五)強化對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保障

  一是鼓勵和支援婦女就業創業(第三十七條)。二是重點防範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強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第三十八、三十九條)。三是鼓勵用人單位為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提供工作便利,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第四十四、四十六條)。

  (六)強化對婦女的財産權益保障

  一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等的指導、監督責任(第四十七條)。二是加強了對農村婦女有關成員資格和利益分配等權益保障力度(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條)。三是強調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産享有知情權以及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細化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産的處理規定(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條)。

  (七)強化對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保障

  一是強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家庭教育的責任(第五十五,六十四條)。二是規定婦女婚姻自主權不受侵犯,明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第五十六條)。三是禁止家庭暴力行為,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責任,加大了對家庭暴力的處置和救助力度(第五十八至六十二條)。四是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明確了強制報告的主體和適用情形(第六十三條)。五是明確夫妻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以及離婚時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和請求損害賠償(第六十五條)。

  (八)強化對困難婦女的救濟措施

  專設“救濟措施”一章,明確了對困難婦女的救助措施、途徑,完善了控告檢舉、救助支援、督促執行、婦聯救濟等不同的救濟形式。明確了檢察機關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行為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第六十六至七十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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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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