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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五類困難群體可獲醫療救助

2022-08-1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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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聚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意見明確,2023年1月1日起,可獲得醫療救助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分為五類: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縣以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不符合上述四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同時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員按待遇就高原則給予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能夠享受哪些保障?意見規定,救助對象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權益。一、實行資助參保政策。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二、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切實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三、實行醫療救助保障。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簡稱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費用。此外,意見還對起付標準、救助比例、救助限額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起付標準,第五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起付標準。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全省統一實行年度救助限額設置,原則上按不低於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動態調整。四、實施傾斜救助。經三重保障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人員,由各統籌區每年度根據救助資金結余情況,依申請實行傾斜救助。

  如何獲得醫療救助?意見明確,第一、二、三、四類救助對象無需申請即可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一站式”結算,直接獲得醫療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實行依申請一次性救助制度。

  同時,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記者 張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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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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