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當前位置:首頁 > 解讀回應 > 政策解讀

《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2022-08-05 18:03
| | | |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將政策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省于2005年起實行農村和城市醫療救助制度,2016年將兩項制度統一整合為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制度,2017年針對脫貧攻堅實際出臺了精準扶貧醫療疊加保險政策。2021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進一步健全相關制度。《實施意見》在貫徹落實國辦發〔2021〕42號文件的同時,融合了我省現行醫療救助政策和醫保扶貧政策,將我省脫貧攻堅期間出臺的精準扶貧醫療疊加保險政策融入到醫療救助體系中,聚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做好人民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主要明確以下事項:

  (一)對象範圍。醫療救助對像是指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分為五類:第一類,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第二類,縣以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第三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第四類,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第五類,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同時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員按待遇就高原則給予救助。

  (二)政策待遇。救助對象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救助。一是實行資助參保政策。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按規定給予分類資助,確保應保盡保,其中: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二是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切實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三是實行醫療救助保障。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具體包括:1.救助起付標準。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五類救助對象分別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確定;2.救助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3.救助限額。原則上按不低於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實行動態調整。四是實施傾斜救助。由各統籌區對經三重保障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人員,依申請實行傾斜救助。

  (三)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一是分類建立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預警機制。全面開展參保人員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脫貧人口,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實行依申請一次性救助。加強部門間信息共用,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二是注重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鼓勵支援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職工醫療互助等發揮綜合幫扶作用,引導相關資源向經三重制度保障後負擔仍然較重的大病患者傾斜,做到精準防貧,推動共同富裕。

  (四)不斷提高醫保政策便利性。一是先診療後付費。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二是暢通救助獲得渠道。第一、二、三、四類救助對象無需申請,實行“一站式”結算,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增強救助時效性。三是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服務。依託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持續提升醫保服務水準。

  此外,《實施意見》還從加強組織領導、部門協同、基金預算管理、基層能力建設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保障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落實落細。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