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廢止,失效( 宣佈失效)
為提高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和服務水準,從源頭上明確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保障各自合法權益,要求配租對象選擇公租房後,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與配租對象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以行政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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