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財政部門可以實施哪些管理措施?
2025-04-28 15:28
根據《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16號)第九條的規定,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的從業限制等管理措施外,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還應當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二)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來源:福建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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