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註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16號)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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