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年度匯算是指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需要説明的是:
第一,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匯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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