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2024-04-08 17:26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一)中国公民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

(二)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或者港澳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四)大陆居民赴台期间,因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导致无有效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需返回大陆的。

(五)已抵达口岸的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失效或在旅途中遗失的,以及搭乘我国撤侨包机返回内地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通行证(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三)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交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交验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应交验户口簿。

(四)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外国护照,并提交复印件。

(五)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身份证同时遗失的,应提交证件遗失声明。

港澳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子女港澳入境许可、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六)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七)大陆居民赴台期间,因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导致无有效证件返回大陆的,应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证件逾期或毁损的,还应提交原持证件;遗失的,应提交证件遗失声明;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需返回大陆的,还应交验监护人出具的台湾出生证明。

七、办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面见和询问。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和申请事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调查,申请人应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材料配合调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九、办结时限

(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的,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可凭相应材料申请加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三)在口岸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现场办结。

(四)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审批签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15/证。

十一、审批结果

(一)因国籍冲突的,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二)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以及港澳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三)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四)大陆居民在台期间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导致无有效出入境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需返回大陆的,签发三个月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五)已抵达口岸的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失效或在旅途中遗失的,以及搭乘我国撤侨包机返回内地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签发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根据本人意愿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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