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闽发改规〔2023〕2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近期对我委制定或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并对2019年职能划转前省物价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经过全面清理,现决定对《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计政策〔2003〕17号)等3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另对仍需保留的169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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