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函 〔2008〕76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建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福建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前方指挥部的通知》 (闽委 〔2008〕7号)精神,决定从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 “福建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福建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前方指挥部”印章。
附:印模(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