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7〕215号)和厦府地〔2007〕395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后井村委会、锦里村委会集体土地45992平方米,收回厦府〔1994〕地073号文划拨给海沧镇锦里村委会“锦辉石制品厂生产厂房”的部分用地3113.167平方米,收回厦府〔1997〕地114号文划拨给海沧征地拆迁公司“特贸、远华仓储开发用地”的部分用地53556.491平方米,收回厦府〔1997〕地123号文划拨给海沧征地拆迁公司“港区8、9号泊位开发用地”的部分用地913.428平方米,收回厦府〔2003〕地5号文划拨给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扩征化工管廊用地”的部分用地3216.01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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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 (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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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海沧港区9号泊位铁路专用线及海沧车站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
城市建设 |
已征地 11052.767 未征地 95738.338 |
后井村委会、锦里村委会 |
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39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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