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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厦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2007-11-12 00:00:00    字体显示:

    厦府办〔2007〕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管委会:

  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厦门市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指挥部,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授权成立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

  第三条指挥部的财务管理包括:(一)合理编制指挥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指挥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指挥部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指挥部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加强指挥部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指挥部的财务活动在指挥部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指挥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指挥部经费。

  第六条指挥部经费是指: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之前有关指挥部本身职能运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外聘人员费用、物业费、房屋租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伙食费、接待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租用费及设备购置费以及与指挥部职能有关的专项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指挥部经费开支标准按市直行政单位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指挥部须于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按规范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指挥部。

  第九条指挥部应单独编制办公设施设备配置预算(包括办公用房、家具、设备),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按规范程序审批下达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指挥部应单独编制工作所需的经常性专项(包括安全保障补助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按规范程序审批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指挥部经费由项目平衡资金或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经费支出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市财政局核定经费预算,市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指挥部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因特殊况确需调整预算或变更资金用途的,应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指挥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编制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和年终财务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和业主单位。

  第三章 经费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指挥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聘用、解聘需报经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指挥部需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指挥部经费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的业主和代建单位按照每年财政部门审定下达的经费预算拨付,超支不补,结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指挥部因工作需聘用人员包括人数、对象,须由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并行文确定。有关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等按照厦委办发〔2006〕53号《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指挥部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按照厦委办〔2005〕66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直党政机关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补助经费(协警人员费用及配套设施等)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安排给各指挥部,由指挥部协调各区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指挥部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填写《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指挥部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指挥部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指挥部所配置或购置的各种材料、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必须的器具等资产,凡达到规定限额的,购置后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入账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类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购置的,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规范程序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由于指挥部职能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资产),无法在指挥部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的,该类资产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资产所有权归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指挥部对该类资产进行统一使用和管理并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应对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各项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财务清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在结束其职能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指挥部财务清算应当在市财政局监督指导下,由市财政局、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共同参与进行。指挥部负责对单位的财产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做好资产的移交、资金划转、银行账户撤并等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八条指挥部在结束其职能后3个月内,须编制自成立到结束期间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报告,并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批复。经费若有结余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时,指挥部应同时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资产处置工作,随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在财务决算未经市财政局核准前,指挥部机构不得撤销。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财务人员不得撤离。银行账户须在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撤消。

  第三十一条指挥部撤销期间,重大开发建设项目若有同步成立管委会的,指挥部各类资产原则上应移交至相应管委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项目未成立管委会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意见处理。未经批准,指挥部不得擅自处置财产和物资。

  第三十二条指挥部撤销前须将市财政局出具的财务决算批复和资产处置批复送项目业主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指挥部资产和经费支出的监管,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指挥部办公资产、经费预算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擅自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区级批准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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