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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null]    2008-05-21 09:38:00    字体显示:

  莆政综〔2008〕6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度

  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闽政办〔2007〕192号)和省十二个厅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细化表的通知》(闽环保法〔2007〕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省政府确定的2007年度环保工作项目落实情况(见附件1);

  (二)2006-2007年度市长、县区长(管委会主任)环保目标责任书计划完成情况(见附件2)。

  二、考核时间

  4月9日考核仙游县人民政府;4月10日上午考核涵江区人民政府,下午考核秀屿区人民政府;4月11日上午考核城厢区人民政府,下午考核荔城区人民政府;4月14日考核湄洲岛管委会;4月16日上午考核市水利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午考核市建设局;4月17日上午考核市交警支队和市卫生局,下午考核市农业局;4月18日考核市经贸委、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4月21日考核市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考核办法

  两项考核工作的评分标准均采取“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考核项目总得分/应考核项目总分×100分。累计得分90~100分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明查暗访、综合评议等形式进行,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考核项目档案资料应按要求收集和整理,材料要翔实完整,编有目录;指标的统计和监测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采集的数据应准确可靠。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环保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组长由市政府李力利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陈万东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姚天基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指导监督。

  五、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对被评为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度不得参加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并对该地区项目环保审批实行限制。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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