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办〔2007〕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环保局根据东圳水库、秋芦溪(外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现状制定的《莆田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东圳水库、萩芦溪(外度水库)污染源治理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所在地政府城厢区、涵江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时限和目标要求。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要求在2007年10月30日前关闭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要求在2007年12月30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
三、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门制定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城厢区、涵江区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都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方案,于9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四、按时报送有关信息。城厢区、涵江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于每个月5日前将限期治理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五、考核与督查。该治理计划任务将作为县区长、市直相关部门的环保目标责任书和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市监察局要制定跟踪督查考核办法,从制定工作方案到组织验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督查,对工作失职者要追究其责任。
六、仙游县和荔城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和工作方案,于9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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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