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200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连续多次受特大洪涝灾害袭击,我区引发了全流域、大面积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性灾害,给我区造成了较大损失。面对灾害,各级各部门团结一心、真抓实干,全力抓好抗灾抢险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整治、警示”的工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精神,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灾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地灾点防治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签定防治地质灾害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体系。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防止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抓紧编制预案,夯实工作基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尽快组织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对辖区地灾点进行详细调查摸底,针对性地提出防灾措施,要求3月底前编制完成2007年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及时公布实施。根据省、市、区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地要认真编制和修订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村(居)和相关部门的防灾职责,各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在今年汛期前修编完成,并批准实施。
三、完善各项措施,确保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首先,要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指导意见》(闽国土资综)[2007]6号)要求,督促指导各村(居)委会对本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逐点落实包括监测(设立简易观测点等)、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方面的防灾措施,在降雨前后要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发生地段加密巡查排查,做到防范于未然。其次,要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快报制度。汛期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若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应按照本级政府防台、防灾工作部署,实行办公室24小时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岗到位,保持信息畅通,处置迅速,报告及时。第三,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牌设立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检查地灾危险点的警示标志牌设立情况,发现损坏和丢失的及时修复补充。
四、强化巡查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汛期前要组织各村(居)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认真巡查排查;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面重新核发《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两卡”内容需填写完整、简单、易懂、明了,并对受威胁户进行讲解,由受威胁户签收,使各责任人了解灾情、明确任务、监测到位、负起责任。交通、水利、教育和旅游、建设等部门要分别组织好对公路沿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工地、中小学校区、旅游景区、房屋建设工地、村庄周边高坡建房及库区重点部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
五、加快地质危险点居民的搬迁工作
一是做好督办治理重特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工作。对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又无法搬迁,确需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勘察、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二是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搬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认真落实2005、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给予我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补助项目,要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村(居)委会抓好居民搬迁项目的实施,同时做好旧房拆除工作,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六、继续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活动
各地要根据中组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联合开展“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74号)、“福建省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南平市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利用今春地质灾害相对较少,农业生产任务相对较轻的有利时机,继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下乡活动。开展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周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防灾意识。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质灾害 防治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区委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