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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8年度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经贸委]    2008-05-30 17:04:00    字体显示:

闽经贸技术〔2008〕33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有关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今年将继续安排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发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经省经贸委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并列入“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二、资金补助申请条件

  (一)开发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进入中试阶段(部分行业关键技术项目可对即将进入中试阶段的给予支持);平台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医药领域技术创新项目须取得临床试验批件。

  (二)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好的资信等级、合理的资产负债率,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请各有关项目推荐单位组织符合上述要求的所属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填报《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二)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由其依托组建单位行文向省经贸委、财政厅申报。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等须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正式行文上报。

  (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其中送省经贸委三份、省财政厅二份),并附电子文档。受理资金补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

  四、其它

  (一)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等应对所属2007年度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跟踪,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跟踪表》(见附件2),经汇总后正式行文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已经完成的项目,要抓紧进行验收,有关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财政部关于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有关规定,每月初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亮 联系电话:0591-87800532

  省经贸委商业处

  联系人:马国武 联系电话:0591-87816940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张芸源 联系电话:0591-87097583

  附件:1、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doc

  2、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1、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doc
· 2、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跟踪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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