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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省教育厅]    2008-05-09 08:46:00    字体显示:

闽卫疾控发明电〔2008〕3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公共卫生工作,加强教育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省卫生厅、教育厅决定建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共同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

  一、设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和县级疾控机构负责疫情报告人员作为当地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沟通辖区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

  二、联络员职责

  (一)教育部门联络员职责:

  1.负责对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晨检情况的收集、审核工作,并负责向卫生部门联络员通报情况;

  2.负责对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协调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卫生部门联络员职责

  1.负责与教育部门联络员联系,收集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晨检等公共卫生信息,对出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根据公共卫生工作需要,向教育部门联络员通报当地可能的传染病疫情和防治工作重点等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病措施落实;

  3.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公共卫生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协调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工作内容

  (一)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收集掌握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晨检、疫情报告等公共卫生工作情况,共同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

  (二)根据不同时期公共卫生工作特点,有重点地进行疫情信息通报和重点公共卫生工作。教育部门公共卫生联络员根据卫生部门通报的重点公共卫生工作信息,收集学校和托幼机构晨检情况、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并将收集情况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卫生部门公共卫生联络员通报。

  (三)卫生部门公共卫生联络员根据教育部门公共卫生联络员报告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指导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卫生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对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报告、处置不及时、疫情扩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的责任。

  (二)当前,要重点做好小学和托幼机构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要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即每日报告辖区小学、托幼机构手足口病疑似病例,无疑似病例报告为零)。特别是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学生因病缺勤、出现手足口病可疑病例,要及时报告。

  (三)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防病工作的指导。针对可能的情况,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落实防病措施。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防病工作的领导。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建立各项防病制度,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知识知晓率。

  (五)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落实,并将查验结果及时通报给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根据查验结果及时组织补种。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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