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字号:
南应对疫情指挥部综〔2022〕14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有效性:有效
南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于做好区域核酸采样点医疗废物清运及处置工作的通知》
南应对疫情指挥部综〔2022〕14号
2022-03-26 21:36
|
有序开展我市区域新冠病毒核酸采样点的医疗废物清运及处置工作。1.核酸采样机构应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每个采样点配备医疗废物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管理工作,并确保人员在岗、责任到位、措施有效。2.各县(市、区)应组织卫健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商定明确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集中贮存点应设置在配备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的定点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宜少不宜多,宜聚不宜散。集中贮存点应配备至少1名院感防控工作人员,负责核酸采样点医疗废物的接收、转运和台账记录管理工作。应配备充足医疗废物包装箱,接收的核酸采样点医疗废物应分区单独暂存,建立接收、转运台账,场所内设置明显标识、警戒线。3.各县(市、区)应督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优化运输车辆调度,合理安排收运路线,做好医疗废物清运保障。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当增加大规模核酸采样任务时,适当增加清运频次,优先保障疫情风控点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4.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沟通,优化本辖区内医疗废物车辆运输线路,交通管制部门应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运车辆绿色通行,提高转运效率。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