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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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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2-03-2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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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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