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字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有效性:有效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022-03-04 14:16
|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评论 关闭

政策文件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报道
视频解读
媒体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评论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