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2-3000-2022-00151
发文字号: 闽发改综合〔2022〕24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4-15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发改综合〔2022〕246号
2022-04-2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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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国资委、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数字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支持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支持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加快恢复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第六期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对泉州企业放开申请补助范畴,泉州市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在享受过前五期纾困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次申请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2.积极支持泉州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投资倾斜支持泉州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对泉州市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3.支持泉州市涉疫医疗废物和垃圾处理,省级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解决。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加大其申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的支持指导力度,优先推荐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出台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及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展期续贷、延后还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共渡难关的举措,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尽职免责,按规定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5.在宏观审慎评估方面给予泉州市地方法人银行更大支持,引导泉州市银行业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6.加大融资担保倾斜支持,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公司予以免收再担保费。(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7.支持泉州市创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福建银保监局)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8.对已与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省属国有企业落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工信厅)

  9.对泉州市因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用电企业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后一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积极协调争取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福建分公司尽可能提供优质优价气源供应泉州,保障泉州天然气供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10.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房屋业主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租金减免。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1.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泉州市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疫情期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三、帮助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12.支持泉州建筑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指导企业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发挥泉州装饰装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装配式装修,对采用装配式装修工程,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单独发包。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与央企组成联合体积极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泉州市开展建筑业招商,吸引优势企业落户,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13.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对注册在泉州市的水路运输企业给予融资支持,按照在航船舶或新增船舶评估价的50%—60%给予贷款,以盘活船舶资产,增加企业经营现金流,推动企业存续发展。(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14.加大泉州市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福建省乡村振兴贷”支持力度(最高10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助力受疫情影响的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15.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省级财政测算分配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时,向泉州市适当倾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确保“菜篮子”农产品稳产保供。对泉州市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储备项目资金需求,在安排2022年第二批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财政厅)

  16.支持涉海涉渔企业纾困。重点支持泉州市水产品加工企业引进信息化智能化低能耗环保型生产线和“预制菜”加工生产线、购置先进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开展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新建水产品冷库或升级改造水产品冷库制冷设施装备,支持泉州市发展水产品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支持开展“福渔”系列品牌创建。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泉州市水产品加工企业投产的新增自动化水产品加工生产线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

  17.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金石能源高效太阳电池装备与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加快建设。支持泉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创建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四、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18.支持泉州外贸企业加快恢复发展。减免泉州外贸企业在厦门港集装箱库场使用费,即日起至4月30日,目的地在疫情封控区范围内的进口普通重箱,在港堆存第10天起库场使用费全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19.协调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依托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积极帮助泉州市外资企业和项目尽快复工复产,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在外籍高管出入境、货物通关、信贷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困难。推动省级签约项目等加快落地,提高项目转段率、开工率,尽快形成有效投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20.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推动实物商品和农产品开展网络销售。支持泉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发展,鼓励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21.加快建设数字经济重点平台。支持泉州市石狮青创城国际网批中心平台、福建省快递跨境电商结算平台、天地汇网络货运总部平台等重点平台建设,持续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五、支持民生补短板

  22.支持泉州市加强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对拟建的泉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项目,在今年度增补省重点项目时支持优先列入。加快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现代化、县级医院提标扩能等项目建设,支持上海六院福建医院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第二批试点)、安溪县医院传染疾病大楼、德化县中医院综合楼等公共卫生项目申报争取2022年中央预算内资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健委、财政厅)

附件: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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