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省民政厅就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要求

2021-09-2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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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指导各地切实加强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在前期部署基础上,省民政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前我省疫情形势,提出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的业务指导要求。

  一、养老机构

  各地要按照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民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电〔2021〕6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出入管理、隔离观察、老年人防护、内部管控、人物同防、应急准备等防控措施,着重加强对服务外包、维修检测、境外回国探视等人员管理。

  1.根据我省当前疫情形势,本着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优先的原则,除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设区市和出现院内感染的养老机构适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外,其他地市(含平潭)执行《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对所有养老机构实行封闭管理,并根据疫情变化和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动态调整防控措施。

  2.各地要加强排查,对养老机构中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以及与阳性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有密接或次密接情况人员,落实隔离监测措施,实行单独造册重点管理。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同要求同封闭同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视频监控、电话巡访等方式组织专项抽查检查,发现薄弱环节,立即整改,及时堵塞漏洞。

  3.全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暂停服务期间,对有养老服务刚需的散居特困、农村留守、空巢、独居、孤寡、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要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依托村(居)、党员、志愿者等加强巡访帮扶,组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社区网格化管理员提供上门服务,防止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4.各地要加强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人员的心理调节,做好正面宣传教育,为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关注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有条件的组织心理状态评估,及时发现需要接受心理疏导人员和心理危机高危人员,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5.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属“应检尽检”重点人群,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常态化核酸检测。新入住机构老年人和在院老年人按需进行检测。针对当前疫情形势,各地养老机构,特别是厦门、莆田、泉州、漳州等已发现本土病例的地市,要在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安排下,增加养老机构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当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上门检测,避免外出检测就医时交叉感染。

  6.各地要按照《福建省老年人和15-17岁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养老机构无禁忌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养老机构没有接种疫苗的工作人员,应暂时调离直接接触和服务老年人的工作岗位。

  7.各地要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指南、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传染病知识等纳入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范畴,组织养老机构人员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和养老机构防控指南,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防控知识培训辅导,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对防控指南应知应会。

  8.各地要在《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应对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基础上,根据《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第4版)》(闽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2021〕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更新完善应急预案,优化处置流程,增加应急演练频次,按能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储备防疫和重要生活物资。每个县至少要组建1支疫情应急支援队伍,准备1处可随时启用且能够满足养老服务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需要的备用场所。

  二、儿童福利机构

  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9号)、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和《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出现本土确诊病例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民办发〔2020〕35号)、《福建省儿童福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疫情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和儿童服务对象救助保护工作。

  1.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低风险地区要保持警惕,落实防控责任、完善机构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常态化宣传引导;做好人员、物品、车辆出入管理;加强员工管理,落实医学检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儿童服务与防护水平,做好入院儿童医学检测,完善就医流程,加强机构外就学、生活儿童管理;加强机构管理服务,落实人员分区管理,做好寄养家庭防护,开展心理辅导等服务。

  2.提高科学应对处置疫情能力。属中高风险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要严格封闭管理,强化内部分区管控,强化值班值守,落实监测报告。当工作人员以及收养人员疑似发生或发生疫情时,应迅速采取必要防疫措施,送专业机构隔离治疗并报告上级,积极组织防疫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同时保护好机构内部安全。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出现本土确诊病例的,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生活区域。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出现高风险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直接服务儿童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入儿童生活区域时,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防护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3.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方面作用,及时发现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根据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优化简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审核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儿童救助保护热线作用,及时受理求助事项,做好政策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

  三、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各地要按照2020年3月民政部印发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民电〔2020〕39号)、2020年8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印发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1.全面了解掌握民政部门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职责任务和科学方法,对照文件明确的建立防控工作机制、分级实施封闭管理、强化人员出入管理、专门设立隔离区域、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疫情监测、严格执行防护流程、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加强预防培训宣传、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关心关爱活动、强化应急保障工作等12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2.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控领导机制,制定实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入院管控,加强信息公开,强化人员管理,严控车辆进出,做好物资交接;加强机构内防控,加快推进疫苗接种工作,加强日常疫情监测,专门设立隔离区域,做好机构内消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强化保障措施,加强对防控工作的宣传培训,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关心关爱活动,加强督导检查。

  四、婚姻登记机关

  各地要按照2020年3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试行)》(民办函〔2020〕28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好登记总量控制、实行预约登记、提前告知、分时段登记、暂停提供部分服务、加强防控物资配备、做好员工个人和登记场所防护、严防输入型感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事项告知和错峰登记引导等要求。

  五、殡葬服务机构

  各地要按照2020年1月31日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社会事务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闽民事明电〔2020〕9号)、2020年2月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89号)要求,切实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1.加大殡葬管理服务疫情防控力度,坚持“依法规范、安全第一、审慎稳妥、就近火化”的原则,科学规范处置遗体,在殡仪馆设立专用通道、专用殡仪车、专用火化机和隔离区,加强殡仪服务人员工作防护等。属中高风险地区的,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减少送葬人数、不举行守灵仪式。

  2.根据部门责任分工,按照国卫办医函〔2020〕89号文件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

  六、救助管理机构

  各地要按照2020年2月28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排查工作的通知》(民事字〔2020〕6号)、2021年9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发布的《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救助和托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1.加强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全面推动问题整改。

  2.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疫情防控的工作流程,加强对机构的监管,指导机构做好卫生防护。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以下6个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入站受助人员的排查和管理;二是对新入站的求助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单独隔离观察14天;三是对在站滞留人员和工作人员定期安排核酸检测;四是救助和托养机构实施封闭式分区域管理;五是暂停中高风险地区接送返回工作;六是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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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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