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3000-2021-00398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1〕417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0-15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闽政文〔2021〕417号
2021-10-29 10:59
| | |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年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认真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开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社会共同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经研究,决定授予45个单位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54人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引导和鼓舞各族人民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团结一心、砥砺前行,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谱写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附件: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纠错 评论

政策文件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报道
视频解读
媒体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报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