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起,《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今后,厦门市各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提高为每年每亩12元。
办法规定,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基金的补偿对象,是指承担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12元/年/亩的补偿基金,其中9.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2元用于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聘请专职护林员的直接管护经费,0.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据悉,早从2005年初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随着全市林业生态面积逐渐增加,集美区辖内生态补偿资金也逐年递增。补偿基金制度的落实,对生态森林生态管护产生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