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发《关于稳定粮食生产杜绝耕地抛荒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全年抛荒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承包经营者收取相当于当地同类土地种植业年产值3倍的抛荒费;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季节性抛荒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承包经营者收取每亩300元的抛荒费(收取的抛荒费列入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全部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对连续两年抛荒的耕地,按照“五要”工程的规范程序,原发包单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并上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否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