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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八禁令”力刹公款吃喝
[中国南平]    2008-06-21 08:01:00    字体显示:

  一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本县城关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准安排用餐。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乡镇进行公务活动,原则上应在乡镇就餐。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召开各种会议,严格执行会议食宿标准,不准超标准或以会议的名义互相吃请。四是各乡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到本县城关区域内办理各种公务,不准用公款接待城区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五是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下村工作不准在村里用餐,村里一律实行零接待。六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当年公务接待费开支总额原则上要控制在上年的水平,如有超支,书面说明,并报县纪委、县财政局。七是在外学习培训期间,除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用公款互相吃请。八是在本县区域内,实行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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