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首次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配置,并规定社区管理者待遇列入财政预算。
据了解,今后,社区用房将由房地产企业提供建设。刚出台的《意见》规定,在城市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总建筑面积2%~5%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其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配套。未配套社区办公用房的,则按照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折算予以资金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地房产交易指导价交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掌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作为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为保障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我市还责成国土、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将社区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在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监督。
这次出台的《意见》还专门对社区管理者的待遇进行了规定。《意见》指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财政性生活补贴应当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专职委员应当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其他委员和自聘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方面,《意见》规定,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任期内实行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6%缴纳,其中单位18%、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9%缴纳,单位7%、个人2%。《意见》同时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财政性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