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规范示范性幼儿园管理。2.推行“市优质幼儿园”复评换牌工作,对现在“省标准幼儿园”进行检查,合格的园所将更名“市优质幼儿园”并给予换牌,对不合格的园所给予一年期整改。3.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各园所可在每年11月份向教育局申报创建示范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