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今年每人每年73元;降低起付线,乡镇50元、区级300元、区外1000元。2.建立中标药品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医院药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药品评选委员会。3.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定期检查、定期通报。4.与各医疗单位责任状,定期开展控制医疗费用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