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学籍”的处分、“私立普通中学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学”等规定撤销了,新增了“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等规定……昨日,省教育厅公布了新修订的《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此前,福建省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依据是2000年原省教委颁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相较旧《办法》,新《办法》有何变化?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先后颁发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新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旧《办法》里的许多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新《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体现了人性化、科学性、规范性等,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
入学:农民工子女可参加流入地中考
今年开始,福建省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从义务教育阶段向高中教育阶段延伸,取消对外地户口限考规定,新《办法》也对流动人口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高中教育作出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报名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的规定。
评价:与高中新课程接轨
按照实施高中新课程实验对教学管理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新《办法》明确,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与此承接,新《办法》增写了一系列规定,如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等等。
转学:不允许同城区内转学
“转学与退学”一章,对转学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此规定注明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这意味着同城区内转学的现象将得到杜绝。另外,新增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为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中“私立普通中学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学”的规定。
休学:防止变相留级
据介绍,为了使高中学籍管理休学办法与新的初中学籍管理休学办法一致,防止变相留级,此次修订规定,“休学需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不过,“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可申请休学”。
处分:撤销“取消学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目前的高中学生大多为15—17岁,属未成年人。因此,此次修订撤销了旧《办法》中的“取消学籍”的处分,并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记者 李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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