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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涉台事务审批
   2008-10-31    字体显示:
项目名称   司法行政涉台事务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司法行政涉台事务管理办法》(司发通[1992]082号)

办理条件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由大陆学者参加的台湾问题研讨会;
  2、 台湾人士参观经司法部批准开放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
  3、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机构建立互相委托法律事务的关系;   
  4、 司法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的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原件 1份
  2、主办单位、会议名称(拟参观的监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
  原件 1份
  3、研讨会主题、地点(参观者名单及简历、委托合同)
  原件 1份
  4、参会人员名单及简历(厅机关、厅直单位意见)
  原件/复印件 1份  原件 1份
  2、主办单位、会议名称(拟参观的监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
  原件 1份
  3、研讨会主题、地点(参观者名单及简历、委托合同)
  原件 1份
  4、参会人员名单及简历(厅机关、厅直单位意见)
  原件/复印件 1份
办事流程    1、受理: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内容。
  2、审核:法规教育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定。
  3、审批:分管副厅长4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司法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铜盘路后营92号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3770283 
联系人 陈平
监督投诉 8372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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